从5月1日起,《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农村自建住宅质量管理,提高农村自建住宅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共5章24个,明确适用范围,细化管理责任,涵盖新建、改造、扩建、重建的农村自建住宅的质量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办法》,村民委员会指出,要在乡民政府领导下,制定农村自建住房相关问题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或代表村民办理自建住房审批程序,配合乡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住房质量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建筑人员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按照规定对申请宅基地批准、办理规划许可、选择设计图、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筑合同、申请竣工验收、自建住宅的质量负责。
在住房质量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农村自建住房设计通用册。县(区)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村民选择一般地图内的设计图,根据需求组织专业设计师,为家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的农村自建住宅用于经营活动,建筑商应委托相应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村自建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监督资格的单位对自建住宅进行质量安全性能评价,经过验证后方可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没有经过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不得投入使用。
为了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采购技术服务,为农村自建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农村建筑工人提供专业技术、安全知识等,颁发培训合格证,制作农村建筑公职人员名录和信贷信息文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乡民政府要检查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住宅。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向市长/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