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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申报书模板】关于鼓励制定2021年商业品牌一分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3-02-27 13:26: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轻上诉宣传者(2020) 39号)的主导作用,鼓励申报2021年商业品牌一分项目,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助方向和内容

(一)国际品牌支持[注1](不包括香港、澳门)企业和内地自有品牌[注2](包括香港、澳门)企业和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亚洲1家店[注3],中国(内地)1家店[注4]

1.支持店铺装修(包括设备购买和硬件设施建设)费用和已经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

2.支持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

(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运营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自2020年1月1日起引进线下实体亚洲1家、中国(大陆)1家、北京1家、旗舰店试点。优先引进服装鞋类和帽子类1分、旗舰店的示范店。

(3)支持品牌1分、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新产品上市活动场地租赁、建设费。

二、支助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贸易流通企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关、经济组织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实际投资单位。

2.项目申报机构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项目可以按计划实施。

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5.在以下情况下不支持: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城市的共同纪律“黑名单”。被列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支持”信用惩戒。考虑到其他不支持的东西后。

(二)申报第一家商店、旗舰店试点的鼓励对象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支持的1分、旗舰店示范店需要在北京注册,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设。

2.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1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铺装修、已经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总和必须超过100万韩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铺装修、已经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总和必须超过50万韩元。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店的海外版权代理费必须超过100万韩元。

3.鼓励对象入驻北京后,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效果。

(3)线下实体亚洲1分,中国(内地)1分,北京1分,申报引入旗舰店示范店,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品牌1分、旗舰店试点店实际产生的店铺装修、已经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总和必须超过100万韩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铺装修、已经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总和必须超过50万韩元。引进的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要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效果。

2.新引进的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需要签署2年以上的入住协议。

三、支助标准

(一)第一家商店、旗舰店示范商店支持资金申报;

1.对合格项目按不同的支持费率提供不超过限额的资金支持。如果申报实体同时满足多个申请类别,则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2。对于店铺装修建设、支出的房租(12个月以下)等整体投资,国际品牌和本土自有品牌企业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韩元和200万韩元提供资金。

3.对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提供实际投资额的50%,最多不超过500万韩元的资金支持。

(二)线下实体1分,申报引入旗舰店示范店奖励金。

1.亚洲1分,中国(内地)1分,北京1分,旗舰店,对成功引进2年以上入住协议的英信企业[注8]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每家旗舰店试点店最多10万韩元的奖励标准。

2.登录北京市商务局网站,点击“专题链接”中的“1分,旗舰店”,注册后即可报告。包括在“第一家商店、旗舰店、项目仓库故事”中,最终落地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示范店的引进企业,按照原状标准,每新引进一家、旗舰店示范店,最多可追加奖励2万韩元。

(三)大型新产品上市活动配套资金申报。

对于品牌1分、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北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产品上市活动的长税及建设总费用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支持100万韩元。

四、最低运作期限

1分,申报旗舰店示范店申请资金的单位应承诺领取财政资金的日子

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等支撑材料。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引进协议、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以及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投资成本达到相应条件等支撑材料。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的单位,应提供活动方案、新品发布流程及新品名称、活动总结报告、活动现场照片、活动宣传情况等支撑材料。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对于通过复核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方向、实际投资额度、支出进度、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七、申报时限

  凡符合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已经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1〕5号),提交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复核、评审的项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复申报。未通过初审、复核、评审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九)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未提交过首店、旗舰店示范店项目申报材料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1〕5号)中关于“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联系人:

消费促进处 葛西来 55579555

项目申报联系人:

财务处 邵婷 55579333

注 释

[注1]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2]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3]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4]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5]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6]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注7]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但是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开业。
[注8]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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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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