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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申报书模板】关于鼓励制定2020年商业品牌一分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3-02-16 13:49: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经常宣传字(2020) 39号),我局在2020年商业品牌一分项目申报指南中,对支持方向、支持条件、支持标准、业务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提出了2020年试点店铺、

一、支助方向和内容

(一)支持国际品牌(见备注1)(不包括香港、澳门)企业和当地自有品牌(见备注2)(包括香港、澳门)企业和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试点亚洲1店(见备注3)、中国(内地)1店(备注4)

1.支持店铺装修(包括设备购买和硬件设施建设)费用和12个月房租。

2.支持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

(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运营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2019年1月1日以后引进线下实体,试点亚洲1家、中国(大陆)1家、北京1家、旗舰店。

(3)支持品牌1分、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新产品上市活动场地租赁、建设费。

二、支助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贸易流通企业经营、服务、管理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实际投资单位。

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

3.项目申报机构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项目可以按计划实施。

5.项目已经获得或能够得到中央和其他市级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能重复申报。

6.在以下情况下不支持:包括《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城市的共同纪律“黑名单”。如果被列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将受到“不支持”信用惩戒。考虑到其他不支持的东西后。

(二)试点1分,申报旗舰店的鼓励对象,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支持的试点1分,旗舰店需要在北京注册,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安装(见注释7),持续运营12个月以上。

2.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第一家店铺(旗舰店),实际发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铺装修需要超过100万韩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第一家店铺(旗舰店),实际发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铺装修需要超过50万韩元。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店的海外版权代理费必须超过100万韩元。

3.鼓励对象入驻北京后,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效果。

(3)线下实体试点亚洲1分、中国(内地)1分、北京1分、申报引入旗舰店的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品牌示范第一家店铺、旗舰店实际生产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铺装修需要超过100万韩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第一家店铺、旗舰店,实际发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铺装修需要超过50万韩元。

2.新引进的试点第一家店铺、旗舰店从注册开始连续运营12个月以上,签订了2年以上的入住合同。

三、支助标准

(一)试点1分,旗舰店支持资金申报;

1.对合规项目按不同的支持比例提供不超过限额的资金支持。如果报告实体同时满足多个申请类别,则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2。对于店铺装修建设、租金等整体投资,国际品牌和本土自有品牌企业分别按不审查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韩元和200万韩元资助。

3.对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提供实际投资额的50%,最多不超过500万韩元的资金支持。

(二)线下实体试点1分,申报引入旗舰店奖励金。

1.对亚洲1分、中国(内地)1分、北京1分、旗舰店、成功引进2年以上入住协议的英方企业(见注释8)提供1个新试点,按照旗舰店最高奖励10万韩元的标准提供资金支持。

2.包括在第一家店铺中,谈论项目库,最终落地,运营试点第一家店铺、旗舰店的英信企业,根据原状标准,将引进1个新的试点,每家旗舰店追加2万韩元的额外奖励。

(三)大型新产品上市活动配套资金申报。

品牌1分,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北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新产品发布活动的长势,建设总费用的50%,最高可支援100万韩元。

四、最低运作期限

申报主体承诺支援财政资金的项目,从收到补助资金之日起,必须运营一年以上。对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果在一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则必须返还相应的辅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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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4.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
  5.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8.申报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示范项目的企业,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申报类别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首店说明、代理协议、引进协议、场地租赁协议、营业中的首店照片、首发首秀活动照片等)。
  9.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
  2.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七、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全年申报项目,我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

  八、工作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2.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3.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4.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已经按照《关于申报2020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0〕10号),提交示范首店、旗舰店的项目申报材料,通过评审的项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复申报,按照本通知相关支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未通过评审的,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8.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未提交过示范首店、旗舰店项目申报材料的新增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9.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0〕10号)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葛西来 55579555
项目申报联系人:财务处邵婷 55579333

  注释1: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释2: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注释3: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4: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5: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注释6: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注释7: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首店、旗舰店,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2019年(含)之前,但是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成为旗舰店的。
  注释8: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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