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房地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是每年的5月和11月。我们有分公司,在2020年1月申报2019年下半年房产税时,通知申报系统属于逾期申报,从2019年12月1日起要计算滞纳金,要求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在没有得到税务机关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自觉申报税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充分考虑纳税人自查税情况和导致缴纳较少税金的时间因素,减轻或减轻处罚。纳税人隐瞒的收入中,如果部分收入少缴税时间短,数额不大,考虑到纳税人已经全部补税改正,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吗?请在方便的时候回信。感谢大家。
回复:
亲爱的学生,能逃脱行政处罚吗?不能要求我回答,因为我不能在这里给出答案。有人错误地认为,如果你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不提醒税收,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所以不存在自愿申报必须免责的问题。第二,没有税务机关必须申报的前提条件,信息通知是税务机关的主动服务,但不是他们的本职义务。
你们部门犯的错误有两个。
第一,没有及时纳税申报,第二,没有按期缴纳收款。
分别涉及《征管法》 32条、62条和64条的处理,其条款的解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款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还命令从拖欠款项之日起,每天征收欠款的五分之五滞纳金。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人资料的,或者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代缴税金报告表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处以2000韩元以上1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依照本条规定处罚的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是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但没有产生不缴纳或少缴纳税金的结果。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税金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解释: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纳税期限,不缴纳或少缴纳税金的行为。纳税人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追缴税务机关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滞纳金,以免国家税收损失。同时,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不同时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但在纳税期限到期前全额缴纳税款,没有缴纳税款或造成缴纳少的后果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少缴税的,属于逃税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此,理论上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合理和有根据的。他们能否对你们举手不是税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