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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申报未立项】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改革亟待深化

时间:2023-02-27 08:53: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科学随笔]

作者:杨宇(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科研项目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载体,优化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形式也在不断优化。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展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重组了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改造了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打破了历史形成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区块划分、多重管理、“碎片化”部署的顽疾,释放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活力。但是还不够。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着外部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科技创新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明确,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笔者认为,目前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存在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项目形成方式难以适应战略的迫切要求。在确定科研项目方向时,学术界、工商界、产业界的讨论不足,共识不够团结,很容易受到小集团和部门利益的影响。项目申报审查时,由于一线专家、苏东行专家的话语权不足,经常出现“重量级”人物“一言正音”。由于投资者的缺乏,可以看出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的主要科技项目,摆脱了国家最迫切的战略需求,缺乏国家的意志。同时,经费过分集中于领域内的特定专家及相关团队,不利于整个领域的发展。谁能代表国家的需求?这是改革的重要问题。

第二,项目目标设定明确,不具体。一些主要科研任务的方向不明,目标模糊。例如,项目目标被设定为“缩短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填补国内空白”、“解决特定领域的颈部问题”、“提高国产某某技术的整体质量水平”等。这种模棱两可、大的目标设定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对审查验收也不方便,从成立初期就可以决定后续实施效果不好。形式主义的审查验收如何向实施过程传递有效的压力?

第三,项目组织模式不科学、高效。没有按照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规律形成和采用最合适的项目组织模式。另一方面,有组织主要科技任务的方式组织基础研究,包括生命健康这一发展速度快、前沿多的领域制定大规模项目计划等。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简单、重复的成熟技术研究,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影响领域创新生态系统。另一方面,还有将国家重大科技特别层分解为项目、课题、子课题,以组织基础研究的课题制组织主要科技任务等,以基础研究的方式组织主要科技任务。项目管理松散,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项目很大,学者们日夜忙碌,创新的效率怎么能满足要求呢?

第四,项目管理责任明确,不严格。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责任权利一致的管理体系。部分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不明确,责任机制缺失。一些项目成果项目的痕迹很明显,匆匆骑马,戴上最后一条烂尾巴。另外,一些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年龄大,执行职务的能力不足。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主要项目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甚至不可能。部门组织,专家决策,接受第三方,谁能真正负责?

为了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有必要从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管理规律出发,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改革。

首先,我们必须集中精力优化项目制定过程。完善重大科技项目评选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作为主要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加强出资人作用。另外,要建立更加广泛有效的同行评议制度,发挥企业、产业学会、协会组织的作用,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招募科研项目评选和任务。对重大项目的建立应鼓励科学技术大辩论。在项目评审方面广泛采用苏东行评议,多使用一线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特别是作为专家组长,避免成为资深专家的一言堂。同时,简化项目申请制度,突出项目申请的重点。

第二,要致力于构建以目标为导向的组织模式。基础研究支持方式要以人为本,促进基础研究从支持项目为主向支持者为主的转变,更加有力,在更大范围内长期稳定地支持基础研究青年人才。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为工业化科技研发amp可以参考D管理模式,总结“业主题”、“大师”、“赛马”等项目组织方式,加强核心节点审查和“里程碑”管理。

再次,要努力完善责任权利明确的项目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切实履行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形成责任权利一致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技责任制,主管部门对国家负责,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单位对牵头机构负责的责任体系。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关系到科研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改革必须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我们要打破各种不合理的限制,不断打破适应科技发展的新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早日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

《光明日报》 (2022年4月07日版本16)

资料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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