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定期定额征收是“定期定额征收”,也称为“双定额征收”,是首先纳税人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征税后,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批准纳税人征收税费或征收额,共同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难以准确计算部分营业额、收入额的小型纳税人。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36条规定:’定期纳税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单申报、简明、征缴等纳税申报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财税高银电子税务系统缴纳大量税金或委托银行扣留核定税金的,可以在目前不办理申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代缴。该公告将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第10条规定3360》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期分配人有纳税申报义务。进行简单申报的定期分配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缴纳应纳税款,当期无需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二条规定:’定期配额者可以委托税务机关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税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税金的定期分配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该账户内的存款应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其存款馀额低于当期应纳税馀额,导致当期税无法如期入库,税务机关将按逾期缴纳税金进行处理。对于简单申报,则进行逾期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定期配额者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比较有关纳税问题: (1)配额与开票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定额的经营金额、收入金额应缴纳的税款。(二)税务机关批准定额的营业场所以外必须从事经营活动的税金。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分配人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间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金额、收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配额的,应根据申报额缴纳税金。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情况下,根据定额缴纳税金。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定期分配人目前发生的经营金额、收入金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