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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个税申报】从明年开始,西藏将实行运营税人员实名运营税

时间:2023-02-27 06:48: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西藏自治区国税厅关于实施运营税。

个人实名运营税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税厅公告2017年第5号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及运营税人员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实名运营税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国税厅决定对运营税人员实行实名运营税。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01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税收相关事项时实行实名运营税。税务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员、售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许可的其他人员。

02

实名运营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运营税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的制度。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相关事项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收集、比较、确认身份信息后,必须处理相关的税务相关事项。通过认证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简化了文件提交,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03

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税务机关的身份信息,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04

本公告第3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委任书复印件、电话号码、人物信息等。

税务机关收集税务机关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察警察证等);

(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d)外国公民护照。

05

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收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纳税人数很多,税务机关必须分别收集身份信息。

(1)税务员是法定代理人,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税务员应当以财务负责人、税务员、售票员或者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法定代表人许可的税务师港批准委任书原件。

(3)税务机关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事务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所属相关服务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06

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我区实名缴纳税金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身份信息的收集。

07

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完成实名信息收集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需要重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各种证明文件),在实名身份信息对比一致后,处理以下税务相关事项:

(一)注册类。包括确认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清算登记、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记录等。

(b)承认类。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般纳税人简易方法征收承认

(三)发票类。包括接收发票、转让发票验证(提交)、申请发票票审批、申请仅限于增值税的发票最大发票限额、申请替代仅限于增值税的发票、申请替代增值税普通发票、替代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申请仅限于增值税的发票丢失申报证明。

(d)证明类。包括税收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08

对于完成实名信息收集的税收人员,在申请公告第7条要求实名处理的涉税事项时,由于证件丢失等原因,很难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可以携带本人居民户口本或汽车驾照等原件。

09

纳税人的运营税人员信息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纳税人需要变更或者新增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者自变更、新增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公告第5条规定进行身份信息收集。

(二)纳税人的税务机关批准或者代理行为到期或者终止的,纳税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机关维护。

(三)税务机关电话号码、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身份信息变更。运营商专业资格证书信息或所属税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供本人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所属税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10

税务机关收集、确认和确认税务机关的身份信息时,税务机关必须提供有效的证件和实际身份信息并予以协助。

税务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该证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使用他人的证件,伪造或篡改的证件,或者税务机关通知税务机关尚未收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保留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11

本公告将于2018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特别公告。

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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