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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申报期限】个人转让股票进行变更登记,需要先报税,然后进行工商变更吗?

时间:2023-02-27 05:33: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注意】个人转让股票进行变更登记,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然后进行工商变更吗?税务局官方解答来了!

资料来源:深圳税务公号

问:1 .个人转让股份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1年7日)的规定,从2021年6月18日起,个人转让股权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在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税务机关、纳税人要依法在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对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问:第二,个人转让股票时,应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个人转让股权的成本值确认如下: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按照与取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金之和确认股权成本值。

(二)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份,由税务机关承认或批准的投资入股时,以非货币资产价格与与取得股份直接相关的合理税收之和确认股权成本值。

(三)通过无偿转让方式取得股票,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并根据取得股权的合理税收和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票的成本价。

(4)投资企业以资本公开募股、盈余公开募股、未分配利润增股本的形式,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增加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确认了信证自主股东本的股权成本值。

(五)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成本值。

问:3、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特殊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后是否可以修改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后,相关信息被错误报告或在年内发生变化,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处理了扣缴申报,都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网页进行修改。

问:4 .个体户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第15号)规定,该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区分企业或个体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免除政策。

问: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一般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的征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向买方开具了专用发票,所以收回专用发票后,必须报废或红冲,才能获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举个例子吧。

我公司是制造业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是适用于商品销售的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除优惠。预计2022年11月销售额为80万元,其中30万元销售额因下游企业扣除的需求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余50万元销售额尚未开票。打扰一下。能否部分放弃免税,只为开具专用发票的30万韩元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时应适用什么征收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6号)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一般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你公司放弃免税,选择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征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剩下的50万韩元的销售收入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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