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出口申报和海上申报
危险化学品出港前24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通过港口滞留,向海事管理机关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
确定船舶、航线、订货种类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运输尚未列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68)或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必须按照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进出港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报程序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方法。
第二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全部包括明锐、预定进口的时间和所列危险货物的准确名称。提供号码类有效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性、适宜运输、航行染色证书或文件的情况。自签确认《集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前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装箱装箱证明书》。
申报单及相关文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提交危险货物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文件。
首先,申报单有两大类。
1、危险物品安全适宜性声明。
2、运输危险品申报单的船舶。
二、相关文件
委托人在处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文件3360包装检查合格证明。
委托包装危险货物均须提交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正本,该证明有《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两种。
委托装载在中型散装容器上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质量符合(国际危机规定)安全和防止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