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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点管理】叶永清:收税官自主申报,事后管理趋势发展,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3-02-26 17:17: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经济观察网记者杜涛最近在税务总局下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议《办法》中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并以“准备持有自动售货机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的方式处理。非国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协议待遇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可以自行享受协议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清对记者说,《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国际税务管理向事后管理方向迈进了一步。自从国家全面部署“旁观者服装”以来,收税官正朝着主动申报、事后管理的方向越来越前进。这也是先进税收管理的重要表现。

根据《办法》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必须签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根据国内税法对非居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收入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明确了扣缴义务的责任。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表格被扣缴,扣缴责任仅限于合理的履行程序。背后重要的后续管理准备,有什么资料,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和调整。

在《办法》中提出的持有准备信息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税务机关签发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世民身份的世民身份证;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人,可以用能够证明遵守协定规定身份的凭证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二)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支付证明等所有权证明(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合同待遇的人,应当持有证明“受益人所有者”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可以证明有资格享受协议待遇的其他资料。

叶永清对记者说,更重要的是,《办法》的出台表明,中国税收管理的趋势正在走向独立宣言和事后管理的趋势,我们希望新的税收征收法将为这一趋势建立更完善的制度,纳税人必须提高自己的税收意识和保护自己税收权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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