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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申报理由】用122斤硬币支付执行金,恶意支付的话要受到惩罚

时间:2023-02-26 13:24: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陈光强

为了使申请执行人困难,湖南省长沙市一家健康管理公司将需要支付的1万韩元案件兑换成了数百斤硬币。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复区人民法院执行警察来到这家健康管理公司,对故意兑换硬币支付案件货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另见恶意支付的典型案例。据报道,今年5月,小兰(化名)入职相关公司被擅自开除10多天,通过劳动仲裁,公司需要支付小兰工资和赔偿金共计1万韩元,但公司对此迟迟不履行,法院转交执行通知书后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院执行干警后,该公司拿出122斤硬币支付执行案。据悉,公司总经理特别指示职员通过多家银行兑换这一百多斤硬币。

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不是任性和出气的地方。否则一定要拿着石头砸脚。事实上,李社长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故意钻法律漏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用人民币支付我国国内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无论是铸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律赔偿能力。因此,该总经理用100多斤硬币支付了执行金,法院和申请人都没有理由拒绝。

尽管如此,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也不会轻易实现。一方面,法律不违背常识、常识、常识、常情,这位总经理故意兑换大量硬币,为难申请人,执行消极对抗,恶意满满,要受罚。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和“公函两俗”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显然不能容忍这种明显违背民法典原则的做法。换句话说,恶意支付不仅明显不讲道理,还涉嫌违法。

第《民事诉讼法》条第114条第5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总经理故意兑换硬币,消极反对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可以被视为“以其他方式妨碍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法院对此有处罚的依据。

近年来,恶意支付事件频繁发生。2021年1月,广西北海一家汽车公司总经理手持4麻袋硬币,清算劳动纠纷执行金,向法院罚款5万韩元。2021年8月,“女子向获胜机构起诉赔偿2.8万韩元,但单位给了她两篮硬币”的报道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恶意支付现象的关注。恶意支付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报复行为,不仅输了官司,还失去了人品。从舆论的角度来看,法院惩罚了恶意支付行为,获得了社会普遍支持。

相关专家指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是立法上确定小额辅币的有限法律补偿功能。有限法商是指在一笔交易中使用小额辅币,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硬币支付限额”。目前,无现金支付正在迅速发展和普及,数字货币也已经开展了很多试点,货币法律补偿制度是否应该列入议事日程需要调整。

立法需要慎重考虑,也需要时间和程序,但在案件中,法院可以积极行动,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陈光强)

资料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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