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锡的陆女士购买了48支“中华”香烟,给准备在广东汕头大婚的妹妹寄了半包烟,快递被无锡市烟草局揭发,陆先生被罚款10080韩元。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从无锡市烟草局颁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无锡市烟草局因以六女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输证运输香烟、无证运输30%香烟的罚款,受到人民币10080元的行政处罚。同一天,无锡市烟草局首先登记保存的中华(烟红)烟草检验样品0.2条,然后返还陆女士47.7条,并向陆女士支付因检验损失而损失香烟0.1条的价值58.3元。卢女士同一天缴纳了10080韩元罚款。
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原告卢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无锡市烟草局,提出了三项证据。
1.陆女士邮寄的这48条“中华”香烟都是正儿八经的真品,市场价是700元一条,不是假烟。
2.陆女士希望出示入住汕头酒店的记录和自己妹妹的结婚视频等证据,以证明陆女士买烟没有妨碍市场。
3.陆女士认为,烟草局和邮政公司偷偷拆开自己的快递包裹是违法行为,有错。
因此,陆女士请求法院从无锡市烟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无锡市烟草局通过抗辩市证据链一一反驳了陆女士的主张。
1.陆女士有48支中华香烟超过限量的违法行为。
2.无锡市烟草局有调查属地违法行为的功能。
3.无锡市烟草局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与邮政相关执法人员一起办案,程序合法遵守。
无锡市烟草局罚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5.陆女士扣除的香烟,烟草局不退还原物,而是打折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无锡市烟草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合法遵守,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陈述
邮件香烟,为什么违法?
很多人不理解。卢女士花钱买的真香烟,邮寄给妹妹结婚用的,有什么违法的吗?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我国对烟草生产、销售实行专卖制度,烟草运输也有相应的规范。例如,必须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输证才能运输。
《烟草专卖法》第21条未经许可,承运人不得运输。" "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在外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那么这个限额是多少?国家烟草专卖局、邮政通信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号(国联专用[1993] 7号)明确规定:“邮政烟草、雪茄各限两个(400个)。”烟叶,每包烟限制在5公斤(两者合送不能超过10公斤)。也就是说,邮寄香烟仅限于两个(400个)。
在这种情况下,邮件数量达48个,远远超过2个标准,因此构成违法。
如果以有限的邮件发送香烟,将受到什么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准运证或准运证规定数量委托或自行运输烟电物品超标,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上。”
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托运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处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陆女士48条中华香烟(700元/条)原价为33600元,处罚是按照30%执行的,因此刚好是10080元。
对于已经违法托运的香烟怎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由烟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这里既不是按照零售价进行收购,也是不是按照批发价收购,而是按照批发价的70%收购。
当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就要被全部没收了。
有网友好奇,为什么承运单位没有被处罚?这里可以解释的是,应该是快递单位并非明知而运输,但是承运人是有过失的。
损失由谁来赔?
本案中陆女士的经济损失分为快递费损失、物品价值损失、行政罚款损失。
陆女士与承运单位之间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合同是一份违法甚至无效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引发的损失,需要考量双方的过错。如陆女士有无如实申报快递物品是香烟和香烟的数量,快递公司有无要求托运人如实申报、有无告知超限不能托运以及超限托运的法律后果等。
个人认为快递公司作为行业内单位,应该比一般老百姓更熟悉有关邮寄限制和禁止的规定,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
运输与携带有什么区别?
2013年11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也就是说,公民个人邮寄的香烟不能超过2条(400支),但是个人携带1万支(50条)香烟不算违法。
所以网友担心的个人有50条以下的香烟用不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运输了,其实不然,个人自行携带就可以了,而不构成违法。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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