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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报债券】公司破产清算或重组后申报债券

时间:2023-02-26 05:41: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事件:

2011年5月8日,A有限公司向甲方借了11557500元,甲方收到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根据借据,贷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A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前支付利息,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8月9日A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按约定归还。2011年5月26日,A有限公司向甲方贷款人民币2783000元,甲方收到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A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前支付利息,A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2012年8月26日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按约定归还。2011年10月7日,A有限公司向甲方贷款人民币3730000元,甲方收到A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被告在2012年3月7日之前支付利息,在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8月7日期间,A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按约定归还。2012年9月15日,被告向甲方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甲方收到A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据一份。同意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A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请求法院确认对被告的债权。

法院意见:

1.本案是原告甲三对被告管理人、A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的破产债券审查和新申报债券审查情况的报告,只记载了该债券为14174000韩元的异议,因此提起的诉讼导致破产债券确认纠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6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收到原告557500韩元、783000韩元现金,不予承认,因此,原告不承认这两笔金额及其相应利息合计1402693.

3.本案是原告在债权申报阶段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被告管理人未能确认原告有异议的债权的诉讼,原告负有一定责任。

律师补充:

1.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偿还债务而进入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程序申报债权,并不是所有申报的债权都可以确认。

2.公司破产或重组期间,债券只能申报,不能要求清算,清算比率按申报债券占总债券的比例进行清算。

3.债券的清算顺序是公司清算剩余财产清算顺序的最后一次,破产财产优先清算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然后按照以下顺序清算:

(一)破产者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所欠的应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的税金;

(三)一般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算要求,按比例分配。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根据该企业职员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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