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申报齐鲁工匠】“齐鲁工匠”举报树开始面向基层一线员工。

时间:2023-02-24 07:30: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记者刘一英

本报济南7月19日今天,记者在省总工会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获悉,今年“齐鲁工匠”新选举树事业开始了,全省将选举树命名为“齐鲁工匠”50人,从“齐鲁工匠”中挑选优先树,命名为“齐鲁队长”10人。拔树工作面向全省各行业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岗位运营的高技能劳动者,重点是“十强”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一线高技能人才。

最近正式印发了《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将“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省总工会支持“齐鲁工匠”、“齐鲁队长”头衔创建“齐鲁创新工作室”,支持创新资金支持:“齐鲁工匠”头衔创建的创新工作室,一次性支持5万韩元的创新资金。“无聊队长”领导的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0万韩元的创新资金。“齐鲁大佬”将优先推荐申报“泰山产业群英军人才(产业功能类)”。

“齐鲁工匠”推荐人选要具备优秀的品格,掌握高超的技术,善于创新,发挥领导能力,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核心技术工艺问题。“齐鲁队长”推荐人员除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主要技术工艺领域取得重大创新、重大突破和重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领先水平。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目,为加快新区动能转换、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日劳动奖章、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中华技术奖、全国技术专家称号,或在全国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在世界技术比赛中获得冠军奖以上。

相关新闻

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项目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创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充分发挥"齐鲁工匠"的示范作用,加快知识、技术型、创新型工人大军建设,实施新区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新时期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

一、实施“齐鲁工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齐鲁工匠”是指敬业、崇尚质量、追求卓越、勇于创新、敬业奉献、追求卓越、拥有卓越技术、创造一流工作成果、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挥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劳动模式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发扬老母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和精干的职业风气。”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坚持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了领先于时代的技术工人,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工匠精神”的发扬、“工匠”队伍的规模等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严重制约了我省的创新发展、持续发展和领先发展。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高经济创新能力,获取区域竞争优势,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就必须迅速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实施。

实施“齐鲁工匠”建设项目是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为了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热爱一条线,学习一条线,学习一条线。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培养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创造高质量产品,确保更广阔的市场,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有效供给的目的。这是实施新区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现实要求,有利于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推进制造业质量升级、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实现新区动能加快转换。这是解决技能人才短缺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加快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建设,解决技术人才短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难题。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有助于职工加强职业精神,提高职业素养,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指导作用,追求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和精致的专业风气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第二,大力弘扬劳动模式精神、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和精益求精的职业风气。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舆论宣传,营造强烈氛围,使老母精神和工匠精神成为时代主旋律。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要大力宣传关于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劳动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劳动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主力军作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劳动模式精神、关于促进工匠精神的相关要求、举办“劳动光荣、劳动光荣、劳动颁奖典礼”、制作《齐鲁工匠》系列宣传片、组织“齐鲁工匠”论坛、探索“网络沈阳工匠精神”新模式等多种有效方法,将更多的方面交给工匠。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系统环境,加强示范领导能力,使其成为工匠。

职工的新追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培养工匠的主体责任,通过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建立健全工匠的培养、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重点培养使用工匠。通过鼓励企业增加职工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工匠晋升通道,让工匠真正成为激励职工成长成才的楷模、助推企业创新创造的标兵、领跑时代永立潮头的先锋,营造有利于工匠培育的良好发展环境。通过发挥职工身边的工匠作用,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品质感染职工、鼓舞职工、带动职工,进一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职工立足本职、胸怀全局,积极投身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火热实践,为实现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进一步推进现代职业教育,注重育人为本,让劳动模范、齐鲁工匠成为学生的新导师。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是职业教育的灵魂。通过创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进课堂、进教材,把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融入到职业教育(包括技工教育)教学各环节、全过程,让职业院校真正成为培养工匠人才、培育工匠精神的摇篮。积极推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工作向其他院校延伸,发挥育人价值,激发学生成长成才。通过建立工匠文化育人示范基地、实践基地,组织学生采访收集工匠成长、奋斗、奉献的第一手资料,开展师从工匠活动,工匠与大学生和优秀毕业生“双结对”等,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滋养深厚的劳动情怀,让工匠担任学生人生导师、职业导师。搭建齐鲁工匠研究平台,开展工匠文化研究,打造工匠文化研究与决策咨询智库。通过举办事迹报告会、开设工匠大讲堂、聘请工匠担任德育导师、建立工匠文化长廊等形式,把弘扬工匠精神有机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打造特色校园文化,厚植工匠精神生长土壤,使学校成为研究、培育和践行工匠精神的重要阵地。

三、“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目标任务

“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工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实施,包括各级工匠的培育选树、宣传激励、政策保障、管理使用等。每年选树命名50名“齐鲁工匠”,带动引导各级各单位广泛开展工匠人才培育选树活动,促进培育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主要任务是:

(一)教育先导,健全“齐鲁工匠”培育机制

1.推动“师带徒”制度化。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一带一、一带多、多带一等方式,签订师带徒协议。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按带教周期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带教质量。

2.建设学习型班组。加强班组长培养,更好地发挥班组长的作用。推广“班组大讲堂”等培训模式,开展创新能手、创新型班组评选活动,全面提升班组成员的团结协作意识和学习创新能力。

3.大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围绕“中国制造2025”,突出“十强”产业,把实用技术、关键技术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作为竞赛的重点内容,建立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省、市、县和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技能竞赛机制,推动各地、各单位普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通过抓住赛前培训练兵、赛中科学管控、赛后总结分析等重点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竞赛在“促学、促训、促练、促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方面的效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批应用范围广、从业人员多和技术含量高的工种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的选手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4.加大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力度。深化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确保创新工作室运作更加规范,成果更加突出,品牌更加响亮,真正成为传承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平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站”,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孵化器”,培养技能人才的“练兵场”。

5.普遍开展“五小”活动。推动企业制定促进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政策,引导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围绕企业创新转型、产业升级、产品提质、效能提升、节能减排,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活动,不断扩大职工岗位创新活动的覆盖面,增强活动的实效性。

6.搭建职工创新展示平台。积极开展职工创新创意大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展示职工先进技能水平、创新成果,为拓展广大职工的成长成才空间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

(二)典型引领,建立“齐鲁工匠”选树机制

1.“齐鲁工匠”选树范围。面向全省各行各业在职职工,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人选不受年龄、性别、学历、职级、职称、工作年限、荣誉基础等条件限制。

2.联合组织实施。选树“齐鲁工匠”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总工会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聘请专业团队参与活动的规划设计、媒体宣传等。

3.广泛发动推荐。制定“齐鲁工匠”选树工作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等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按照“齐鲁工匠”选树范围、标准和条件,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自下而上推荐“齐鲁工匠”参评人选。

4.严格选树审核。一是组织初审。对所有推荐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定150名作为“齐鲁工匠”候选人。二是专家评审。邀请不同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工匠精神、工艺专长、领军作用、突出贡献等方面,确定100名作为“齐鲁工匠”提名人选。

5.实施命名奖励。专家评审后,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100名提名人选事迹。建立社会评选通道,号召公众以投票的方式选出自己心中的“齐鲁工匠”。综合公众投票结果与专家评审成绩,按照“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树命名50名“齐鲁工匠”,支持他们领衔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从中再选树命名10名“齐鲁大工匠”,优先推荐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

(三)政策激励,创新“齐鲁工匠”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落实“齐鲁工匠”待遇。

1.落实“齐鲁工匠”的政治待遇。探索实行“齐鲁工匠”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积极将“齐鲁工匠”培养吸收入党,作为劳动模范等先模人物优先推荐人选,积极推荐提名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等人选。鼓励企业吸纳“齐鲁工匠”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

2.落实“齐鲁工匠”的经济待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鼓励企业为“齐鲁工匠”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其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技术技能等级。

3.落实“齐鲁工匠”的社会待遇。把“齐鲁工匠”纳入劳模疗休养范围,分级组织实施疗休养活动。为“齐鲁工匠”提供参加高端培训的机会,帮助其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加强“齐鲁工匠”国际交流与合作,选派优秀“齐鲁工匠”赴制造业强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研修学习、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增进中外产业工人之间互学互鉴。

四、“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组成“齐鲁工匠”建设工程推进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

(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工会牵头组织、企业主体实施、职工广泛参与、多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创新载体方式,狠抓措施落实,为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齐鲁工匠”建设工程,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每年要在所属区域、行业和单位范围内开展工匠培育选树活动,在全省形成“省、市(产业、大企业)、县(市、区)、企业”四级联动、梯次培育选树的工作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一线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总结改进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实施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齐鲁工匠”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充分发挥“齐鲁工匠”示范引领和牵引带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实施“齐鲁工匠”建设工程的意见》(鲁人组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总工会支持“齐鲁工匠”“齐鲁大工匠”领衔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给予创新资金资助。

第三条 “齐鲁工匠”领衔创建的创新工作室,给予5万元创新资金资助;“齐鲁大工匠”领衔创建的创新工作室,给予30万元创新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省总工会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在收到省总工会资助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对资助资金进行配套,未配套者不得动用省总工会的资助资金。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第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处理如下:市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用于创新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工作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九条 省总工会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编辑: 张珍珍]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