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则,每当发生纳税行为时,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收到销售金索赔的凭证,即使未开具发票,也会发生纳税义务,产生未开票收入。但是,如果以后再次对此交易开票,同一交易不应该缴纳两次税,因此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必须从当前全部发票销售中减去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例如,A企业一个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韩元,下个月开具该收入的发票,下个月申报增值税时,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申报的100万韩元。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对应原则是,当前开票销售额不能小于当前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可能会出现对应例外。例如,A企业目前共开具了500万韩元的发票,但减去已申报为未开票收入的100万韩元后,只要申报400万韩元的销售,就会出现异常对应信息,无法在互联网上直接申报。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号(税务总局发[2017] 124号)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文件提交之前,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单附表1的“未开票收入”列中填写负数,以解决匹配异常问题。如果上述A企业下个月申报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韩元,发票收入的相应列由实际发票销售填写,则可以解决同一交易的重复税收问题。但是,这种报告方法有两个缺点。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未开票收益”被填成负数,这意味着这笔交易被取消,恢复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如果这个交易真的发生了,申报负销售额会扭曲交易的本质。二是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因此很容易发生“暴力虚无”的违法行为。因此,世总发[2017] 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根据税务总局发[2017] 124号文件,当前发票(不包括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应小于或等于当前申报的销售、税额合计。根据此规则,与未开票收入相对应的列数不能小于零。否则,报告的销售额、总税额小于开票金额、总税额发生,从而引发报告例外。根据税务总局发[2017] 124号文件,税务机关将暂时解除税收控制设备的锁定,并验证和处理异常对比度结果。
因此,3月1日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增值税申报仍然可以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正销售额,但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验证。
2.如果以后对未开票收入开票,则在开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为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相反,您必须计算发票销售减去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后的金额,在发票收入的相应列中填充差异。
3.对于第2款工作引起的应对例外情况,由于不能在线申报,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审查,并提交证据,证明相应差额与前一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一致,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然照例,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韩元,销售额为400万韩元的情况下,提交相关证据,将产生的100万韩元差异申报为前期未开票收入。这些证据至少应包括:(1)开票日期、收据日期同意的合同。(二)已开单金额的证明或票据等其他结算证明(三)对于本期内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票据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