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常出现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三项综合收入的代扣、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税金计算问题。从根本上说,这三种综合收入与居民个人的代扣、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理费法大不相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经常困惑,难以整理。
世衡认为,整理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等三项综合收入的代扣、代扣、汇交的计税问题,应事先确定两点。
第一,明确对象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第二,明确是扣缴申报书还是汇算清缴申报书。当然,扣缴申报对居民个人是扣缴,对非居民个人是扣缴。
差异见下表。
1:了解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之间的差异
有三个不同点:
首先,收入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同。
代扣预缴时,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费获得的收入额减额按70%计算。其中“费用”分段计算每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韩元以上的情况下,扣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按照“每次”代扣税,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版税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获得一次此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是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一次。
汇算清缴时,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为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费获得的收入额减额按70%计算。“成本”不是以文件为单位计算的,而是以收入的20%计算的。所有综合收入都是按年合计计算税金,不按月计算税金。
第二,在计税之前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同。
应纳税所得额与扣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
预缴时代扣居民个人各收入额,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缴的税额。缴存时,不能扣除基本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收入。
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额,扣除费用6万韩元和特别扣除、特别追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适用的税率(预退税率)不同。
预付时,居民个人取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将适用20%的比例退税率,一次劳务补偿收入异常高的情况下,将采用加扣方式。其中劳务补偿代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20%的退税率征收50%。预扣税收入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20%的预退税率征收10%,实际执行40%的预退税率。
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取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应综合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起来,按3% ~ 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认识到非居住个人和居民个人计税差异
此外,还有三点不同。
第一,根据纳税人分类,纳税方式不同。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原告报酬收入和专利权使用费收入”这四个征税项目结合起来称为四个“综合收入”。对于综合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首先要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是居民个人吗?还是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人身份类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要实施年度综合课税,必须对4种综合收入按年度计算,加上其年收入额,并计算税金。纳税人在获得4种综合收入时,将实行月或次代扣、年折算清算的方式。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综合收入”,无需计算年度综合税金,按项目按月或按顺序计税。纳税人取得工资收入,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领取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时,每次按纳税期限计税,由支付人代为缴纳。
第二,适用税率(预退税率)不同。
居民取得稿费收入和专利权使用费3项收入后,将按照20%的预扣除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劳务补偿收入时,按20%、30%、40%三档预告率逐步计税。年末结束后获得的劳务补偿收入、原告补偿收入、专利权使用费三项收入与工资收入一起,需要3%~45% 7级超额上调税率、税金征税、与其中代扣代缴税的差异以及一定程度的退税。
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所列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号(综合收入适用)注2明确规定了: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专利费收入,根据本表按月折算后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转换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第三,费用扣除不同。
居民个人领取劳务报酬收入、稿费所
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实行分段扣除费用,即4000元以下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费用20%后计税(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在年度综合计税时,不再执行分档扣除费用的方式,直接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计税时,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不再另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
三:两个案例
案例一:
有住所个人小袁是自由职业者, 2019 年取得以下收入:
(1) 2019 年 4 月, 承揽了甲公司一项咨询服务业务, 历时两个月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 4 万元。
(2) 2019 年 7 月, 小袁某篇论文被乙杂志社采用, 取得杂志社支付的稿酬 3800 元。
(3) 2019 年 11 月, 承揽外省丙公司一项劳务服务, 取得劳务报酬 8万元。
小袁 2019 年每月自行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1000 元, 每月均可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 不考虑小袁的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请计算小袁取得各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假定小袁 2019 年再无其他收入, 2020 年 3 月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退多少税款?
解析:
小袁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等应税所得, 均需要按次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 甲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0000×(1-20%)= 32000 (元)
应预扣税款= 32000×30%-2000 = 7600 (元)
(2) 乙杂志社支付稿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800-800)×70% = 2100 (元)
应预扣税款= 2100×20% = 420 (元)
(3) 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80000×(1-20%)= 64000 (元)
应预扣税款= 64000×40%-7000 = 18600 (元)
(4) 2020 年 3 月汇算清缴时:
小袁 2019 年综合所得= 40000×(1-20%)+3800×(1-20%)×70%+80000×(1-20%)= 98128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98128-60000-1000×12-2000×12)×3% = 63. 84 (元)
应补 (退) 税款= 63. 84-7600-420-18600 = -26556. 16 (元)
汇算清缴应退税款 26556. 16 元。
案例二:
无住所某外籍个人, 2019 年在中国境内居住均不满 183 天。该外籍个人都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一次劳务报酬所得 4 万元人民币。
支付单位该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纳税所得额= 40000×(1-20%)= 32000 (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32000×25%-2660 = 5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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