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重磅发行通知:“从2018年11月开始,税收抵免客户端不再受理当月扣缴税所属期间当月申报!”一会儿,整个会计圈都懵了!大家那个月扣留了当月申报,现在不让申报吗?那该怎么办?
税务机关最新通知
从11月开始不再受理当月扣押当月申报
广东省税务机关最新通知:
11月6日,自然人海关管理系统向客户扣押了广东省税务机关的通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在将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支付收入后15天内,扣缴客户端将不再受理当月扣缴大象期间当月申报。详情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将不再允许“当月申报”。
以前,月初支付工资的企业匆忙申报了与申报征收期结束前刚刚支付的工资相对应的税金,这不是最准确的申报时间,但系统允许,导致很多会计误以为小心操作是最规范的。
除广东发布通知外,厦门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厦门税务局最新通知(原摘录通知):
一、规范大象
在当月申报期间内处理当月纳税所属期间扣押申报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税务机关)是此次需要规范的扣押义务人。
例如,如果某单位计划在2018年10月申报期间处理拥有税期限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在11月申报期间进行拥有税期限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是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和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工资后的下个月15日内处理扣缴或扣缴申报。
例如,如果某机构于2018年10月12日支付工资,则单位必须在1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与此工资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提交扣押申报单时,该税的税收拥有期限应为10月。
因此,采用“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的扣押义务人“提前”处理了扣押申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新制度及特别追加扣除时,如果该机构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方式,将对个人所得税数据的收集和业务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那么,又出现了问题:如果已经在本月申报的月份,甚至是税所属期间为11月,在税务局通知之前就已经申报了,那还要做吗?
纳税期限是11月
12月申报!
厦门税务局提出了参考方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调整:
在确认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间)内尚未处理11月个税所属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个税所属期间为10月的税务机关申报正确完成的情况下,请停止11月的个税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并正常处理2018年12月1日至15日11月个税所属期间的税务机关申报。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间)内已处理了11月的税务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在确认税务所属期间为10月和11月的税务机关申报正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需更正或无效申报),2018年12月税务机关期间的12月税务所属期间的税务机关申报停止,2019年停止
以上是厦门税务局的官方口径,小编预计广东也会执行这个口径,详细内容以当地税务局的意见为准。
之后,其他省份也会发布相应的通知,所以会计师们需要提前准备,也要向总经理报告。
最新税法规定
9月工资10月发行11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