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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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的工资、劳务补偿等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代扣后申报,还是下个月再申报?
众所周知,向个人支付工资、劳务补偿等应纳税收入的单位,在支付收入时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代扣的税金何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则有所不同。
大部分单位在代扣税的下个月15日(有的月在休息日顺延之前)之前缴纳上个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也有单位上半年发工资,由于各种原因,直到本月15日(某个月节假日顺延之前)解除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那么,以正确的申报缴纳预扣税的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按月征收适用于工资、工资收入的税金,税务机关或纳税义务人在下月15日内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
修订后(2019年1月1日生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每月或每次代扣和代扣的税金应在下月15日内上缴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单。
因此,对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的申报解金方法是扣押义务人在下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国库。
但实际上,有些单位是“本月代扣的工资项目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有客观原因,如在同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但在调整税率扣除项目等情况下可能会很麻烦,因此建议以这种方式申报的单位及时调整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