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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申报】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拍卖,可以用债券抵消拍卖金

时间:2023-02-21 12:35: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作家,楚明峰,刘磊,郑梦源。

裁判概述

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人财产拍卖过程,其清算债券金额高于以拍卖人名义拍卖财产的成交额,拍卖财产没有其他在先权利人的情况下,直接缴纳执行人应当偿还的执行债券应缴纳的拍卖余款即可。不用再缴纳拍卖价了。

事件概要

1.申请人德新社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参与了授予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程序,拍卖成功。

2.另外,据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额在申请人德信公司限额内,由申请人德信公司带头,土地使用权之上也没有设立其他担保物权。

3.案件相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后,申请人德信公司未缴纳拍卖余额的,执行法院直接裁定相关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争论的焦点

申请执行人拍卖案,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达成后,还需要支付拍卖价格吗?

/法院

执行人德信公司未缴纳拍卖交易金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在申请人需要获得的清算额超过与执行人名义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额的情况下,缴纳应作为应偿还的执行债券支付的拍卖余款,本质上是履行了以执行债权人应偿还的金钱债券缴纳拍卖余款的义务。(约翰f肯尼迪,金钱)(John F . Kennedy,Northern Exposure)这种提供拍卖余额的方式,与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缴纳拍卖余款后向该法院支付偿还债券金额的方式一起,可以实现债券偿还和债务适当消灭的法律效果。前者比后者更有效率和方便。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不损害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拍卖程序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违法的不当行为。

案例索引:(2020)广东执行恢复629号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拍卖前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付保证金。执行人申请参加投标的,可以不预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市值的5%。

未预缴保证金的,不得参加投标。拍卖成功后,买方预付的保证金应支付价格,其他拍卖人预付的保证金应在3天内退还。拍卖未成功的,保证金应在3天内返还拍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价的5% ~ 20%范围内确定。

拍卖人在参加拍卖前必须实名缴纳保证金,未缴纳的不能参加投标。申请参加投标的执行人,可以不缴纳保证金。但是债券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的,按差额部分缴纳。

缴纳保证金后,拍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也可以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冻结拍卖人的相应金额。

实务分析

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现金拍卖是没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不缴纳保证金。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拍卖收益一般先满足评估费、拍卖费和执行费,因此,一些法院要求执行人缴纳保证金,以保证上述费用。同时,一些法院认为,由于是拍卖,理论上最终交易价格上限不确定,在拍卖结束前无法判断申请人和交易价格的高低,要求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是必要的。笔者对此持赞成的立场。

另一方面,对于拍卖结束的申请人竞争的拍卖品,如果确定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人的债权金额,申请人是否应该全额缴纳拍卖金,法律没有规定。(以《拍卖条例》为例)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以执法人员没有规定可在执行期间以债券形式应缴的拍卖价格为由,要求申请人筹集资金,缴纳拍卖价格后,法院支付相关金额。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举一动。根据本文引用的判例,“这种拍卖余款的交付方式,可以与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缴纳拍卖余款后向该法院支付偿还请求金额的方式一起,实现债权偿还、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前者比后者更有效率、更方便、更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不损害执行当事人在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本观点和实践值得在实践中实施,特推荐本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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