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管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最近转发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我市实际,作出了以下补充规定:
1.用人单位每月(或每季)向地方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将按月(季度)主动申报缴纳余款。对2017年1月至6月未申报的剩余款项,应于2017年7月或10月缴纳征缴期和当期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
2.对于决定每季申报缴纳余款的小规模雇主,参照每季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第二季度未申报的剩余款项,应于2017年7月或10月缴纳征缴期和当期申报数合并申报缴纳。
3.余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纳税申报,为月(季度)末车月1-15日。
二、2017年就业机关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查从6月20日至7月20日。
从2018年开始,各用人单位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将残疾人工作人员相关资料带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前一年本单位实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前一年未计划残疾人就业。
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4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残疾人劳动者数据传达给市地方税征收机构。
地方税征收机关每季度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保管数据和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传达给同级残疾人联合部。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雇主经审计确认的残疾职员人数和地方税转交的雇佣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较研究。
对虚报残疾人劳动者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交付《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情况告知书》,并将当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两次虚报残疾人劳动者人数的情况转交地税部门。
第五,各级财政、地方税、残联部门要加强合作。
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6.该通知将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心点《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在司〔2008〕897号)和市级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敲黑板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编制说明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按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自行缴纳,2017年1月至6月未申报的剩余款项在2017年7月或10月以征缴期和当期申报数合并缴纳。
1,“*”标记是必需的。
2、2、3列系统是自动生成的,无需报告。注:2017年7月申报时,从本月(季度)申报或报销申报的支付拥有期开始到日期结束,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将显示为系统设置原因,可以忽略。
第三、四栏“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折算成月或季度金额。
第四、五栏“在职人数”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在职人数报告。
5、“残疾人就业比率”1.5%,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七栏“残疾人就业者实际安置”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复报告《审核确认书》。用人单位尚未取得《审核确认书》的,可以先按照2016年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进行报告,收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答复《审核确认书》后,可以根据批准的残疾人人数进行调整。
第7、11栏“本期减免免费额”按剩余金减免金额申报。
8.对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含30人)的小企业,应填写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申报系统应自动按别后免除。
申报实例1
例1:按月申报
某缴费单位2016年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500万人,2016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0人,2016年实际残疾人就业3人,2017年7月申报缴纳余款。登陆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单(见下文)后,申报完成后,请返回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快速通道”上的“摘要”
扣款”进行实时扣款。(按月申报)
申报示例2
例二:按季申报
某缴费单位2000年2月注册,2016年度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200万,2016年度在职职工人数30人, 2017年7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登陆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见下图),申报完成后,请回到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快速通道”中的“汇总扣款”进行实时扣款。(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申报示例3
例三: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申报
某民办养老福利院,2016年度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500万,2016年度在职职工人数300人, 2017年7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登陆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见下图),申报完成后,请回到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快速通道”中的“汇总扣款”进行实时扣款。(按月申报,根据杭政办(2014)3号文件,该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