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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通关申请的条件
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进出口商品: (1)进出口商品的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2)尚未提供有效的海关证明。(3)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金。(四)减税审批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尚未结束。国家对出入境货物和物品有限制规定,必须提供许可证,不能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保证的其他情况,海关也不处理保证释放。
进口清关相关程序
1.顾客提供到达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子提单,前往船公司交换订单费、码头费等,交换进口提单。
2.准备进口清关所需的文件
1)必备证件:装箱单、发票、合同一份、通关、检查委托书一份。
2)木制箱子的情况下,盖上熏蒸证书和IPPC章进行消毒杀虫处理的情况下,3)其他产品所需的特别证书准备集全部4)有减免关税的国家为国家优惠产地证3。进口申报后,如果需要海关审查,客户必须提供相关价格证明。信用证、保险单、工厂发票、标书等海关要求的文件。
4.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缴税。逾期后,海关每天征收滞纳金。
5.通关检查后,顾客应及时到代理公司缴纳通关、检查代理费。
注:货物到达后14天内必须向海关申报。过期的海关每天征收滞纳金(按货物价值的五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为无主货物出售。
进口商品向海关申请通关时所需的证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商品要在一张表上填写两份。海关需要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需要填写3份专用海关申报表格。商品出口后,如果需要国内退税,则必须单独填写退税专用申报单。
2.物品发票。请求的份数比海关申报书少一份,对商品出口委托海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在商品销售后根据实际销售金额向出口机关汇款,在出口申报时可以准予豁免。
3.运单、航空运单、海运进口提单和海运出口装船单。海关在审查书和检查品后签署正本运输书,返还通关贡品,以此收取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那笔收购和发票一样。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和包装内容一致的装运货物可以免除。
5.出口收据汇票。所有出口货物通关时,外汇管理部门都要印有“监督汇兑”一章的出口汇兑发票,并在各出口申报书右上角填写核销编号。
6.海关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必须提交贸易合同、货物生产地证明等。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一)经海关批准减税、免税的货物,应提交海关签字的减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应另外检查海关发放的进口设备目录。(2)已向海关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检查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