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政府部门,被派往海外,其收入由国内派遣机构支付或承担,国内派遣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收由国内派遣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其收入是由海外任职、受雇的中国机构支付和负担的,可以委托其境内派遣(投资)机构代征税金。
在海外工作的就业超过一定期限时,根据有关国家和我国签订的税务协议,境内派遣单位支付或承担的工资工资收入可以向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获得海外收入来自两个以上的地方。或者,取得海外收入没有税务机关、代理人(包括税务机关、代理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或征收税金的情况)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其中工资收入实行12个月平均分担计算方法,每月扣除费用4800韩元。
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是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机构的部分,能够提供有效合同或证明的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从海外收入中扣除。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国内派遣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时,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金。超过所在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部分不能从当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从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在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馀额中扣除。扣除期限最多不能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