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表了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相关的文件,但其表现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务总署[2020] 19号)使用的是“申报纳税期限”的表达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务总署[2020] 37号)这两个概念的意思一致吗?笔者梳理了现行的税收征收文件,发现与申报、税收相关的其他税收基本概念存在混用现象。
无论是“纳税申报期间”还是“申报纳税期间”,都没有提到现行的税收征收法及其细则。但是这两个概念经常出现在国税总局的征收文件中,似乎有相同的含义。“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在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规则及其解释中经常使用,但其含义也不清楚。例如,在《征税法》第25条中,“报税”的意思只是“申报”。在第63条中,“纳税申报”的内涵不仅要包括“申报”,还要包括“纳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中的“纳税申报”应该是包括“申报”和“纳税”在内的意思。
“纳税期限”概念也是税法上的重要概念。但是,实际使用过程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一个是税收周期(拥有税的期间),如增值税暂行规定中对纳税期间的规定。另一个意思是纳税期限。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税收征收法中没有使用“纳税期限”的措辞。《税收官法实施细则》在确定第100条纳税争议范围时使用了“纳税期限”一词,但不能判断具体含义。该条规定了哪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纳税上的争议,应包括在税务行政服的范围内。
“纳税期限”概念存在于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存在于税收实体法中。和纳税期间一样,有两个含义:纳税周期(拥有税的期间)或纳税期间。
我认为,为了加强税法的严肃性和减少误解,有必要统一表达申报和纳税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过程中,从征税行为到纳税,至少有四个重要的时间或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期间(纳税周期)、申报期间、纳税支付期间。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为税收的基本和重要概念,大多数税收实体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实体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争论和混用现象,可以继续使用。
计算税捐的期间(税捐期间)或税捐所属的期间。税种取决于征收大象和计税标准。即使是同样的税金,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也大不相同,因此财务会计难度不同,期限也不同。一般分为期日税和次级税。根据前面的分析,“纳税期限”“纳税期限”的概念在税法实践中具有纳税期限的意义,必须抛弃,建议统一采用增值税法请求意见书和消费税法请求意见书中新使用的“纳税期限”一词。
纳税申报期限在现行税收征收法中使用“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取决于征收大象、计税标准。一般来说,限期计税的税金与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大部分是15天。对于某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间与纳税期间不一致的现象。笔者为了反映纳税特性,使用“纳税申报期间”的概念,与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兼容,建议今后简化“申报期间”的使用。
缴纳税金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缴纳税金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金和缴纳税金的期限。二、税务机关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其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及税款的具体时限。根据“纳税期限”、“纳税期限”的实际混用现象,建议使用“纳税期限”的概念。为了与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非应纳税收入兼容,还可以方便地使用“缴纳期限”。对于扣缴义务人扣押的税金,可以使用“纳税海纳期”或“海纳期”来表示。
对于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一致的税金,需要同时使用时,笔者建议统称“申报缴纳期限”。
总之,笔者认为,一方面,在所有税收实体法中,对同一个意思的概念应该使用同一个术语。对于为了税法稳定性已经出台的税收实体法,暂时不需要修改,下次修改时一起修改即可。对于尚未出台的税收实体法,建议在立法时统一表达。
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的重要程序性法律,必须对税收的重要概念进行统一规定。建议以此次修订税收征收法为契机,全面梳理现行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消除模糊或容易混淆的概念,用标准规范术语进行修订,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或实施细则中进行解释或定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审计局、华润集团财务部)
作者:王维顺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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