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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税收是单独】地点“更改”是子公司,是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

时间:2023-02-19 23:45: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介绍

7月4日,我们发表了《从法和税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如何选择?》文章,说明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税务处理差异。

单从税收利益方面来看,新建公司初期会处于亏损状态,如果选择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起到抵消损益的作用。如果选择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只能独立申报。

那么,在新成立公司时,能否先成立分公司,扭亏为盈,改为子公司呢?

二、“直接”变更税的处理

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上,不支持将分公司直接更改为子公司。一般要先进行分公司的注销登记,然后再分别注册子公司。然后将原始分支机构的资产转移到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总/母公司可能需要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还会产生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纳税义务,增加企业的税负。

三、资产转移和所得税处理

从最近几年资本市场公开的文件来看,分公司变成了子公司,上市公司多采用资产转移的方式。

2021年,浙江新农化总公司(证券代码:002942)发布公告,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和人力转移到全资子公司,变更全资子公司增资和部分公募项目实施主体(公告编号:2021-085)。

资产转让的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步

总/母公司首先以较低的注册资本设立全资子公司。

第二阶段

将分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员转移到全资子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阶段

注销分公司。

根据处理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只有笔画和笔画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基于策略:

财税[2014] 109号第3期,股权,资产转让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相同或相同多数居民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1、划线的企业和立方企业都不确认收入。

2.分户企业取得分户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确定为分户或资产的原始帐面净值。

3.立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院长部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但是,在实务中,资产与负债一起转移,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有争议。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大量资产转移与相关负债一起转让,并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四、资产转移和其他税务处理

增值税

资产与相关债券、负债、劳动力一起转移到子公司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更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关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 36号附件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更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券、负债、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但是,上述政策必须明确资产范围,但商品、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除外。

印花税

转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股份、商标、专利等,双方应根据产权转让书按税目缴纳印花税

入户方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应根据营业帐目税目缴纳印花税。

基于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印花税法》

土地增值税

如果划入方和划出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采取有偿划转的方式,对划出方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划入方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五、总结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形式上属于企业的重组行为,虽然我国针对企业重组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没有正确选择重组模式,可能会产较高的税负成本。

通过资产划转的方式,将分公司的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进行增资,除印花税外,其他税种均可以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从而享受不征收或免税的待遇,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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