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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税收是单独】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到底怎么交?

时间:2023-02-08 09:27: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你可能没想到,现在已经是“立秋”了,2022年叫这个速度。

前天翅膀生日当天决定恢复原创文笔,花费《断更几乎3年,我回来了》。没想到会收到500多名学员的留言。这使翅膀继续使用的决心更加坚定了。

评论中除了表达对恢复翅膀原创文笔的支持外,很多学生还询问了实际体操。其中几个人都问了独立会计、独立汇款的问题,翅膀抽了几期,准备和大家一一谈谈。

今天翅膀先回答这个学生的问题。

这个学生提出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争议很大。

事实上,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有些分公司由总公司财务管理,有些是独立计算的。

当然是为了经营需求。很多企业在最初设立分公司的时候总是很苦恼。分公司是独立会计还是非独立会计?独立会计可以独立报税吗?

机翼在以前的公司时也有被派到分公司帮忙报税的经验。那时候也和大家一样,很多东西都不太懂,只好边做边学,查各种资料。

但是互联网上的东西太分散了,很多东西与当时公司的实际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机翼开始埋头研究税务总局公告文件等。

我记得当时的主要依据是国税厅关于发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7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当时费了好几天心血,终于摸到了一点门道。这里的翅膀也把重点内容都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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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是独立核算分公司,当然要与总公司分开计算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另一种观点是,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上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来吧,有争论也不用害怕!机翼把上面国税局的公告都标出来了,仔细看就知道了。显然,第二种观点更合理。

那么学员们会问。“都是有根据的,实务中怎么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呢?”而且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如此普遍吗?

不要着急!翅膀一直来告诉我这种情况的原因。

首先,政策有这个政策,但我们部分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独立会计”和“非独立会计”的概念,因此没有登记为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此电子税务中没有“跨地区总纳税人”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系统没有总分机构的总结纳税标记,你的分公司自然会被视为独立税,和一般公司一样,会自己汇款。

第二,很多纳税人

正确理解汇总纳税的方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就是,各地税务局经常会有税源之争,大家都想把税源留在当地嘛。

比如,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提醒备案成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甚至即使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不同意。

据翅儿了解,主要的情况就是这么几种。

那么,也有学员问过翅儿:如果说不进行汇总纳税,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那你自然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那个说法,如果你不做这个备案,系统当然不会给你标识你是汇总纳税企业的。

咱们确实也有很多财务小伙伴,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先这么干着,但这样就会存在以下2个弊端:

第一,多交了冤枉税!

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会要求汇总纳税,并且可能由于没有按照法定汇总纳税,导致分支机构缴纳的税费不能扣减的情况,企业是可能需要重复交税的。

这个的话翅儿在之前的公司也是有过亲身经历的:曾经就接到过总公司税务局电话,他们发现了我们在外省有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备案,最后责令按照汇总纳税。

但因为之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独立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金,等回到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不认。无奈只能重新按照汇总纳税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税。

这样算是之前公司的惨痛教训了,所以翅儿希望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第二,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因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写到这里,翅儿想对咱们有分公司的财务小伙伴们说哈:

既然成立了分公司,最好是能够尽量完成备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况且咱们大部分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无非都是为了筹划税负更低没嘛。

否则你要是不主动备案总分机构的,最后肯定稀里糊涂给你整成了自行做汇算清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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