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厅今天早上公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从明年春节开始实施。公告中分别说明了综合收入汇算清缴、经营收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6种姿势申报情况,包括适用大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书等。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件式)调整为《纳税记录》。请参见下面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动申报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个人所得税自动申报相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第一,要获得综合收入,必须处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在两处以上获得了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额在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韩元。
(2)取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特别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的预付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有关的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留或提交。
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处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第二,接受经营收入的纳税申报。
个体户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合同租赁经营者个人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包括: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
(三)个人获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转包、转租的收入。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获得的第二年3月31日之前,向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汇算清缴,并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经营收入,决定向其中一个地方的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第三,取得应纳税收入,税务机关未扣除税金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的,依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收入第二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不扣除税金,选择向扣缴义务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出国(临时出国除外)的,应在出国前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金。
第四,接受海外收入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中国任职、没有雇佣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其中一个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海外收入处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布。
五、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籍登记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口的,在提出取消中国户口的申请之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进行纳税清算。
(一)纳税人在户籍注销年度内取得综合收入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
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为使纳税人能够清晰了解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什么时间申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确保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九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具体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一是《公告》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2.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的年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除年度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二是明确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区分有无任职、受雇单位等情形,明确了纳税申报地点,如: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是明确了需要办理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是按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明确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期限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公告》区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含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情形,分别规定了纳税申报时间、地点及适用的申报表。即: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公告》第一条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同时,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公告》区分中国境内有无任职、受雇单位以及中国境内有无户籍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一是《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报表。
二是在注销户籍时区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及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情形,规定了纳税申报事项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分别为:
1.纳税人在申请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分别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3.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4.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表。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了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即: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申报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公告》明确了其他有关问题。一是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二是明确《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三是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纳税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资料: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吴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