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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税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相关事项

时间:2023-02-08 06:19: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新制度全面如期实施,避免不同税务机关申报时限不一致的问题,现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大象

在当月申报期间内处理当月纳税所属期间扣押申报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税务机关)是此次需要规范的扣押义务人。

例如,如果某单位计划在2018年10月申报期间处理拥有税期限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在11月申报期间进行拥有税期限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是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和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工资后的下个月15日内处理扣缴或扣缴申报。

例如,如果某机构于2018年10月12日支付工资,则单位必须在1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与此工资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提交扣押申报单时,该税的税收拥有期限应为10月。

因此,采用“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的扣押义务人“提前”处理了扣押申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新制度及特别追加扣除时,如果该机构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方式,将对个人所得税数据的收集和业务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三、规范方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押当月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调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间)内尚未办理11月所属税种期间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在确认正确完成10月所属税种的税务机关申报的同时,请停止11月所属税种期间税务机关的申报,并正常处理2018年12月1日至15日11月所属税种期间的税务机关申报。

(2)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间)内已于11月办理了税务所属期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所属期间为10月和11月的税务机关申报正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需更正或废除已申报的税务机关),在2018年12月的税务机关期间内,停止12月纳税所属期间的税务机关申报。

四、工作阶段

税务机关通过执行以下步骤来执行调整工作:

(一)从今天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10月申报情况,对有“当月扣押当月申报”情况的扣押义务人发出工作通知,要求扣押义务人说明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押申报,做好调整工作,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说明。

(二)2018年11月10日,扣缴客户端统一关闭当月扣押当月申报功能。

(三)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11月申报情况,在2018年11月申报期间,向已于11月进行纳税所属申报的税务机关义务人发出工作通知,说明12月申报规范申报期限的理由和相关处理方法,并协助必要工作人员说明原因。

(4) 2018年12月申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敦促相关扣缴义务人从2019年申报期间开始,全市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期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

五、税务服务

(1)税务机关将与有“当月扣押当月申报”情况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逐户对接,做好政策宣传和运营辅导,与相关行政机关密切合作,推动规范调整工作顺利进行,依法保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权利。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此次规范调整的相关债权,可以反映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上,也可以反映在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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