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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申报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

时间:2023-02-19 10:09: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分税制:将税收统一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税、地方公有税。以此为基础,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了返还税金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国税税: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证券交易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央企业、中央和地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地方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持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国地税合并: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举行。方案指出,改革国税征收官体制,合并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关,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2018年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租,打出了统一招牌。

纳税申报简介:

原始申报或基本信息更改:基本信息表。

如果没有发生税金,就要及时进行零申报。

需要设置增值报税、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客户端。

处理路径: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按照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审计征收、不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各地电子税务局登录、税务服务平台(注册app扫码登录或税号用户名登录)、客户端。

纳税/纳税方法:

在线申报-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合同

税务局-个人三方合同或POS机卡;

代理/代理

一、企业所得税

《年度计算、分期预付、年终汇金清算》办法征收(征收帐簿、不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分期预付:月(季度)也结束后15天内

年终汇算清缴:正常情况下,年底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款少补充。

相关申报(年度):相关业务完成年度申报后进行相关申报

申报单:A类期限内提前支付(不定期定额征收)B类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分期付款:月(季度)也有预付税单(A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书;月(季度)也预付和年度纳税申报单(B类)

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标准信息表格、年度纳税申报单(A类)、年度纳税申报单填写表格内的其他表格。

(一)预缴税金申报(A类、非驻地企业):

预缴方式: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并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类型:普通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税务企业(总机构、分公司)独资税务机关场所、汇总税收(州、其他营业场所) (非驻地企业)

1、预付税计算:

总利润

实际利润金额(应纳税收入金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应纳税收入金额-不应纳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收入扣除额等福利金额(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金额(附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应计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25%);

本期所得税补充(退款)金额=所得税未付金额-所得税减免金额(日程)-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金额-特定业务预付所得税金额

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计税:合计、下属机构单独报告(比例分摊)

3、非驻地企业主要、其他机构场所税收分配:单独填写(分配比例)

附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型中小企业、技术入驻递延纳税事项。

每季填写信息:季度、季度末就业人数和总资产(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利润企业(选择“是”或“否”)

(b)预付和年度纳税申报(b类):

核定征收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可以计算总收入/总成本费用)核定所得税负债金额。

应纳税收入金额=总收入-不应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投资利润、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利润、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应纳税收入额=应纳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收入率

应计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额x税率(25%)

本期所得税补充(退款)金额=所得税未付金额-合格的小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每季报告信息:季度、季度末就业人数和总资产(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利润企业(选择是或否)年度报告信息:小规模微利润企业(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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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终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自然月1日至月末日(扣缴);具体的起止年月日(自行纳税、经营所得);自然年度1月1日至年末日(年度自行纳税)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期限:

代扣代缴:每月(次)扣缴的次月15日内;

经营所得: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A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总纳税申报(B、C表)。

自行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适用范围及申报表: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

A表 适用于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B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C表 适用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A、B、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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