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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各地纷纷下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我们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2-19 09:34: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送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发行了第一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因此各地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鼓舞了公众。上海嘉和家庭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处理过大量离婚、财产争夺案。在她看来,通过当事人双方如实陈述自己的实际财产情况,可以大大降低司法诉讼费用,促进当事人诚实诉讼,实现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不是新制度。是否可以后续实施,根据辅助措施,包括“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否得到保障,法官调查确认权是否得到保障,夫妻一方如实举报后的何种处罚强度等”。

法院很难断绝“夫妻共同财产”

谭芳11年成为法官,18年成为律师,她告诉记者,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是新制度。2016年4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首次明确提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传达立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发送《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在以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财产和家人的财产。例如,上海徐汇法院已经有了真实的案例。“但是,财产申报中难以避免的是,一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少说自己的财产,或者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在实际婚姻生活中,相当多的夫妇没有完全平等和透明的互动。例如,在一些家庭里,夫妇中的一方的主人外挣钱很多。对方州内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平时赚钱多的一方实际上掌握和控制家庭财产的知情权和主导权的情况很多。“婚姻和睦的时候,夫妻各自为家庭服务的时候,财务知情权和支配权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夫妻中弱势一方很难平等、全面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因此,如何避免婚姻中强势当事人申报财产时的隐匿行为,成为财产分割的关键。

对于财产隐匿,法律以前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减少或不区分对该方的区分。”离婚后,对方如果发现有这种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家庭财产很难公平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何不同?

以上海民行法院此次正式受理的离婚纠纷为例,该案原被告知夫妻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况已名副其实,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分享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特别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告知书》 《保证书》,在立案当天转交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并敦促当事人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67条中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被确立为法律义务,财产申报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要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那么,隐瞒和欺骗的行为面临什么具体处罚呢?各地下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有“不真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结果”。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财产或少分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对另一方有前述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次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对未申报的当事人少或不区分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对该方处以罚款并予以拘留。如果构成犯罪,也可以依法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夫妻之间的开诚布公和诚实诉讼、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与此同时,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案件拖延的难题,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正义。

减少“隐藏的隐瞒”取决于执行情况

在谭芳近30年的从业经验中,“财产分割难”主要有三种代表情况。“一方完全不知道另一方名下夫妇的共同财产情况,也很难查明。第二,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知道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与该方经营的公司财产混淆,很难区分。第三,一方知道对方的名字,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已经隐瞒或转移财产,表明面临巨大困难。”面对这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能否实施,能否充分保障夫妻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具体的后续配套措施。“例如,能否充分保障律师的侦查取证权,法官能否通过法院的网络执行检查系统确认财产申报范围是否正确,夫妻一方是否能如实违反申报义务,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强度,例如能否区分或少区分财产的比例,是否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

以谭芳为例,在她处理的加拿大华人离婚案件中,当地法院明确规定:“夫妻未如实申报而申报的财产,如果对方直接发现对方所有”,违反这一规定的费用对当事人形成强烈的威慑作用。目前,我国认为,关于“法院依法可以对这位迷信告者少分财产或不区分财产”的陈述,法院判决是否少,是否不能区分,对当事人和社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以英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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