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申报材料包装】化妆品申报产品包装(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审查规范详细说明

时间:2023-02-18 04:09: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化妆品的外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一般包含产品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理解购买。因此,如果该资料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被误导,将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使用效果和使用信任。因此,在化妆品注册申报过程中,产品包装提供的信息是审查的重点之一。北京天健华城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化妆品部门将根据10年以上的申报经验整理包装审查标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产品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应该标准哪些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及期限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3、净含量。

4、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国货:必须依法登记,并标明需要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注明原产地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名称,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内产品必须显示制造企业健康许可证号码。

6.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告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的人、使用部位等。

特别提示:产品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上显示的原料名称必须与产品配方一致。

2,产品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手册)不能包含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学术语;

2、抗菌、抗菌、杀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用别人的名义保证或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功效声明超出定义范围。

5.以“卫生部批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宣传化妆品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等。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例:植物染发剂不含苯二胺、酒精、香料、重金属、激素等。

“XXX除外”总是被禁止的

3、防晒产品SPF值应显示如下:

1、防晒产品应显示SPF值;

2、测量的产品的SPF值小于2 2、不能显示防晒效果。

3、测量产品的SPF值在2 2-50(包括2 2和50)之间,尺寸值不能高于实测值。

4、测量产品的SPF值大于50,减去标准差后仍然大于50,最多只能显示SPF50,不能显示实测值。测量产品的SPF值大于5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

或者,只能指定50,最大SPF50尺寸。

5.宣布防水的防晒产品洗澡后要显示SPF值,洗澡前SPF值也一起显示,请显示。洗澡后测量的SPF值比洗澡前测量的SPF值减少了50%以上,则不应显示防水功能。

6.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寒等词,洗澡前不能显示SPF值。

四、防晒产品PFA值显示要求:

1.标有PFA值(长波防晒指数)或PA-PA的防晒产品必须检测PFA值。如果宣布UVA保护效果或光宝防晒类产品,则需要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PFA值(人体法),如果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则可以显示光宝;如果小于370nm,则不能显示光宝。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 2、不能显示UVA防晒效果。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 2-3 3(包括2 2和3)之间,可以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可以用4 4-7 7之间(包括4 4和7)表示。

注 PA++ 或 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5、产品 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 8 小于 16 ,可标注 PA+++ 或 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 6、产品 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 16 ,可标注 PA++++ 或 PFA 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五、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审核要求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料不相符( 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

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注 “ 原包装中文名称××× 为 ××× 地区销售的名称 ” 。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 SPF值、 PFA 值或 PA 值高于检测的 SPF 值、 PFA 值或 PA 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7、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 8、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 “ 祛痘、抗粉刺、预防或( 不引起粉刺 ) ”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 9、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 “ 去屑 ” 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 10、防晒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 SPF 值、 PFA 值、 PA 值、 UVA 防护或宣称“ 防水 ” 、 “ 防汗 ” 或 “ 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 SPF 、 PFA 、 UVA 防护的试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试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在中文标签、说

明书上予以标注。以上应提供相应检测或试验报告的,不得通过修改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减免检测试验项目。

 1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 “ 药用 ” 、 “ 医药 ” 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这么样,看了这么多是不是有点晕了:这些要求太细致太繁琐了,没经验的企业如何掌握的了呢?!如果企业确实缺乏申报的经验,那不如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代办备案申报手续,以减少走弯路来提高申报效率。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