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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报风险点】保留退税风险,严厉防止编织的“保护网”。

时间:2023-02-17 15:32: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保留退税风险,严厉防止编织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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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世海道城中国财税浪子

为了支持小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高市长/市场主体的信任,激发市长/市场主体的活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4号公告》)规定,从2022年4月起符合规定

此次税收减免规模达到1.5万亿韩元,运营便利性非常高,因此新政实施后一个月内数千亿韩元的退税资金“矿泉水”已经直通企业。抽样调查显示,退税主要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技术研发、原材料购买的65%以上。

但是,1.5万亿美元留下退税这一巨大“蛋糕”的香气,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不法分子的觊觎。因为利益而着火的飞蛾也开始在黑夜聚集起来。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及部分省市税务部门继续公开剩余税收抵免案件,发出了严厉打击恶意税收欺诈和税法权威的强烈信号。笔者认为,系统分析和重点应放在退税中遗留的危险点上,严厉打击紧密的编织保护网。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退税,必须防止错误享受的危险。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适用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成税额。适用免税退税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先办理免税退税,处理完成后,如果符合财政部第14号公告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申请退还遗留税。

(2)同一企业既不能享受增值税留成退税,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收、退还先征(退款)政策。享受油类退税的企业必须满足“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不享受,立即退出、先征后回(退款)政策”的条件。

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申请和享受即时退出政策,并不是“不享受就立即退出”,不能再申请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全部缴纳退还的增值税,即征款、退还迹象(退款)税后,才能在规定的保留退税申请期限内申请保留退税。

为了防止退税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享受即时、返还先征或预征包政策的这一条件是根据纳税主体而不是即时来限制的。

第二,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购买构成比率”,从而导致多项退税的风险。

增值税应遵循“征收一致”的连锁扣除原则,但根据纳税人负担减轻等多种因素,部分特殊政策形成的“征收不一致”是农业生产者资产农产品在销售时免税,但允许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规定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购买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到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进项税。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在不断扩大,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各种税收凭证,如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桥梁、闸口通行费发票、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机票日程表、铁路车票及公路、水路等其他票据。按相应比例计算进项税等。

根据财政部第14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值税遗产税金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纳税完税凭证中规定的增值税金额。

企业留成税额中可抵扣的税额不能直接区分,因此采用设置进项构成比率计算可抵扣税额的方式,即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排除不可退还的进项税额。

第三,企业保留退税的年份太长,会带来难以确认的风险

自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以来,已过了28年,部分纳税人帐簿上增值税留成税额形成的期间和原因很多,此外,前期末留成税额与本期进项、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本期末留成税额(前期期末留成税额)之间的滚动计算规则(前期期末留成税额)也在重复,目前帐簿反映了一行金额数字。

但是,这些保留税额是如何形成的,几个月前、几年前、十多年前、二十多年前、当时是如何记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单上规定的税额)、计算(根据购买农产品的价格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费等计算税金)的进项税(包括税单)

为此,建议留成税额滚动时间长、进项税额复杂、退税金额大的企业在申请退税前自行进行“体检”,整理留成税额形成的原因,检查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记录、计算过程,并及时转出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留成税额。

第四,故意夸大虚构、税收减免违法风险。

从被揭发的很多私宅退税的典型事件来看,主要是非法取得虚假发票,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售税额。

特别要注意的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商品房实际交付情况,以不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法推迟增值税销售确认,少申报销项税,相应产生大量保留税额,通过申请保留税额获得退税。例如,江门市税务稽查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打击遗类税收抵免违法行为》线索调查的F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骗取增加的遗类税收抵免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第五,要坚决防止受到“征税”的危险。

由于这次留抵退税是史上前所未有的大规模退税,需要“真金白银”兑现,有些地方可能会从局部利益考虑,特别是在地方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搞出一些“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歪招,如要求税务部门收“过头税”以弥补财政不足,有些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就只好一边退税、一边又以“预缴”等名目收回来。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征税,站位要准,要吸取以往个别地区类似事件的教训,对于地方的不当干预,要善于解释、敢于说不。做到该退的税不少退,该收的税不少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

六、要妥善处理纳税人不愿退的问题

这次大规模留抵退税,溯及增量留抵特别是相当时间的存量留抵税额,涉及的纳税人更是数量众多,类型广泛,情况复杂,意愿不一。比如,有些企业可退金额较小,认为退税作用不大,不愿申请退税;另外,有些企业预计近一两个纳税期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愿“多此一举”申请退税。在落实落细退税政策的同时,建议尊重纳税人的意愿,毕竟退税是依纳税人自愿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实事。精准严密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恶意骗税企业,快行动、严打击,编织起保障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的“防护网”,这是税务部门的责任所在,也是可见、可信的实在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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