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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用地申报】发行和实施《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2-15 12:25: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12月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消息,最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实施《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分阶段进行线路综合规划、现场综合方案、工程综合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编制内容、审批流程和成果作用。

加强协调,建立综合规划体系。

介绍说,轨道一体化规划方案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与区政府共同编制,编制时应同时进行土地梳理、方案研究、任务清单,并与街区地图、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街区控制规定相适应。

场站一体化方案由区政府会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以轨道一体化规划方案为基础,以场站为单位编制,编制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实施细则》明确与街区控制规定的一致关系,轨道交通场所在的东区控制规定已要求答复,应按照东区控制规定编制场站一体化方案。重要的场站、重点地区和街区控制规定尚未批准的,区政府应结合场站一体化方案,同时开展东区控制编制和审批工作,必要时可先开展场站一体化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

工程一体化设计是轨道投资建设主体和一体化建设项目主体单位共同编制,深化一体化工程三维界面分割、投资报价和分割、实施模式的重要步骤。《实施细则》规定了工程一体化设计中包含的内容,以及将一体化工程纳入线路初步设计的程序。

土地开发实施应与轨道建设相一致

《实施细则》建议区政府将其他地区建设指标和土地费用转移到轨道场周围,完善“轨道土地”实施模式,鼓励集约节约土地。

共同构建以轨道为中心的活力空间,使土地开发实施与铁路建设相一致,《实施细则》要求区政府编制年度土地资源整理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结合线路整合计划、场站整合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快土地资源整理工作,有序供应土地。轨道交通和周边地区的同步实施将有效地保证轨道和周边公共空间的服务质量。

针对一体化规划建设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供应地手续问题,《实施细则》按照工程一体化设计方案确定的所有权边界分类处理供应地。《实施细则》是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同时实施的相关预约工程,建设完成后,可以与经营用地一起进入市场。因经营用地事业需要建设轨道交通设施的,在经营用地进入市场前,应将场站一体化等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征募文件和转让合同。土地供应方式的细分明确后,将在一体化工作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项目周期,为相关主体单位提供更好的政务服务。

多方参与,确保统一实施

为了持续改善轨道交通反驳和公共服务,《实施细则》提出轨道交通项目不能紧密分离的交通反驳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可提交轨道交通事业申报用地预审和选择地意见书,包括轨道交通事业研究或初步设计,同时实施。

对于铁路项目和同期需要实施的道路、公交车站、交通反驳等交通市政设施,《实施细则》应优先列入市、区重大项目储藏库,由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统筹资金保障,加快组织建设,同时投入铁路交通。另一方面,《实施细则》支持铁路运输项目通过一体化计划建设提供便利服务,并相应颁布收益的铁路交通。

为充分保证一体化计划实施效果、需要代理的一体化建设预订工程,《实施细则》为线路初期实施时代建设的一体化预订工程,对线路同步验收、审计、费用确认、质量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相邻土地事业先期实施时代建设的预约工程也制定了避免“一议”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铁路运输项目是否完成结算,开通的线路新建交通连接设施的审批途径和资金来源已经明确,为现有线路的优化改进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政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将对现有线路旅游质量的持续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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