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24号公告(点击查询公告名称)要求,海关总署为加快税收征收方式改革,决定扩大自主申报、姿态(“自报自缴金”)的适用范围。从2018年4月10日开始,所有优惠贸易协定项
优惠贸易港进口商品申报单申报适用“自报自缴”模式时,除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点击查询公告名称)的相关规定填写和选择《自报自缴法》外,在填写纳税申报单时,还必须规定逐项商品选择协议编号,才能正确计税。
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提示
问题
什么是“自动申报”?
回答
“自报自缴金”均被称为“自主申报、姿态”,是指进出口企业、机关在海关申报单及随函凭证、税费电子数据、自行纳税的行为。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收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输入时,应如实填写海关申报单各项,并利用预输入系统的海关税收(费用)服务工具进行计算
问
目前我国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有哪些?
回答
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都可以适用于"自保自营"模式,目前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为:
原告:海关总署关税司,广州海关
审计:海关总署关税部
制度:尚宇
编辑,发布: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