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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几号申报】买房提取公积金,1月10日起可以自行办理

时间:2023-02-14 14:13: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报新闻(记者周开云)从2020年1月10日开始,员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没有提交纸质申请,改为员工本人的书面批准承诺。昨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纸质申请表及部分业务网上办结的公告》,公积金中心也公布了,新增的11个服务事项可以通过在线商务系统申请结算。公告还扩大了提取业务处理主体,首次提出在北京地区内购买住房,允许公积金申请人自行处理。

劳动者应根据许可约定的相关规定,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员工本人在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只要提供相关事项资料原件就可以处理,许可承诺当场确认。部门负责人在柜台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提供相关事项资料原件外,还需要提供工作人员本人签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此外,公积金中心还公布了包括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在内的11个新服务事项,可通过在线业务系统申请和结算。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限制商品住房购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通过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员工退休卖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特别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等。

申请人通过网上商务系统提交申请后,管理中心进行后台审查,审查成功后,可以不去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业务系统查询工作进度。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将通过在线商业系统反馈理由。

另一方面,从1月10日开始,通过管理中心下属18个管理部门或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代理柜台,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要填写的16项提取事项申请书全部取消。

从2020年1月10日起,除了提取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使用外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外,申请人和机构管理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于房屋所有权信息尚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上述离岸购买的两项服务事项继续维持经营者制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先履行提取资料的初步审查责任,然后由机构管理者到柜台办理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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