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确认期限和说明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确认为诊断、职业病,所在地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资料应一次性性交。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部分资料的,可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其他资料,由机构提交停止承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按规定发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应当一次性性交。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部分资料的,可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其他资料,个人提交停止承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按规定发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将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申报时间以本单位收到书面申报资料为准。
二、申请工伤确认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和说明。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书(以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加盖手印)。申请书上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请参阅下载doc,用A4或A3纸打印)
3.证人证词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不少于两名,首先选择现场目击者,然后选择知道前因后果的相关证人);
证人证词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身份、工作、家庭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2)证人当时在哪里,在做什么。
(3)看到、听到或参与的事故经过(时间、地点、事件);只写客观情况,不写主观意见。
(4)签名根据手印标注联系电话,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要注明交通工具、事故车辆、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等。
4.首次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死亡必须提交死亡证明。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6、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或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构工商登记详细情况目录;
8、工伤职工事故当月出勤记录;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驾驶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请提交驾照复印件和驾照复印件。现行地址相关证明材料;上下班合理的路线图
(2)在工程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损的,提交与事故经过有关的有效证明和外出证明。属于因公出期间失踪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三)属于从事紧急救援、救灾、人命救助等工作的国家、社会、公益保护活动的,应当有单位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公安部颁发的证明文件。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代表死亡工作人员承认工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死亡工作人员的有效关系证明。
(六)其他情况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收到工伤认定结论
接受工伤认定结论的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盖受援人的证件和印章(个人委托应当签字)。
联系电话:2966769
下载附件:
员工工作相关伤害确认申请书。doc3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