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美国海关实施海关改革简化法以来,进口人必须向海关提供保证,才能通过通关手续将进口货物的分类、评估、征收关税等手续与进口许可手续分开。美国海关目前正在实施1993年12月8日生效的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重要变化是将货物价格、分类、税率合法申报的法律责任转嫁给进口商。
现代化法案的特点之一是将海关与进口商的关系确定为“合规认识”。“遵守规定”管理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海关和进口商的责任是共同的。也就是说,海关必须明确地将其规定和要求告知进口商,因此进口商必须履行“合理关注”的义务,以便海关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进口相关信息。
进口人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商业系统(ACS)”的自动申报接口(ABI)提交了电子申报单。近年来,美国海关开发了旨在促进贸易和加强边境保护的商业贸易处理系统——自动商业环境系统(ACE),它将逐步取代现有的自动商业系统,今后将成为单一窗口式企业申报、政府管理的单一平台。
美国海关规定,进口货物提货申报在货物到达港(PORT OF ENTRY)后5个工作日内由进口地海关进行。但是,进口人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即时回收制度(IMMEDIATE DELIVERY),海运货物在抵达5天内,出口国飞机起飞后,可以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进口货物申报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二阶段申报”。也就是入境初申报和汇总纳税申报。
第一,入境初申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1、进口清单(海关表格7533)或立即交付的申请和特别许可证(海关表格3461)或其他货物放行所需的表格。
2.进口通关资格证明(通常包括海运提单、空运提单)
3、发票或格式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装箱单
4、确认货物准入的其他必要文件。
在货物入境申报阶段,货物可以接受检查或免除检查。如果不发生违法事件,货物将被释放。托运人应当自货物入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海关提交汇总申报证明,并缴纳预计税金。
根据美国海关规定,下列货物可适用于即时提货制度。
1、从加拿大、墨西哥陆路运输货物;
2、新鲜水果、蔬菜;
3、美国政府机构进口货物;
4、贸易博览会商品;
5、关税配额商品和易腐进口配额商品;
6、进口商品仓库外;
7、海关总署在权限内确认的物品
但实际上,根据馆长的裁决或海关总署的权限,除进口配额货物外,几乎所有货物都可以适用于该制度。
在批准使用 ABI进行提货申报和即时提货申报手续时,申报所需的信息将通过ABI发送。承运人参加AMS后,可以将仓库信息与进口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根据风险决策系统的标准和审计结果,如果认为不需要书面文件,系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通知转发器(申报者)提货许可,并在货物到达后提货。需要提供文件时,如果迅速提供,货物到达港口时也可以提取货物,如果货物需要检查,检查结束后才能提货。
一般来说,海关检查以下物品:
1、商品的海关价格或纳税状态以上;
2.货物是否正确标记原产地或特殊标记或标签。
3、货物是否含有被禁止的货物;
4、货物是否正确开票;
5、货物是否超过发票数量或包装短;
6、商品是否含有非法毒品。
货物释放前,口岸海关长将指定海关官员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数量检查。部分商品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需要进行检查(例如食品和酒精饮料类商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通常被认为是贸易敏感性商品,因此检验率比其他商品高得多。到达美国港口后,集装箱可以根据贸易执法的需要再次进行非侵入式扫描或检查。
二、汇总申报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如下:
1.货物释放后返还给进口商、海关行或其他代理人的首次申报证明。
2、进口汇款。
总申报单(海关表格7501);3、其他发票和海关征税、统计所需要的单证。
汇总纳税申报应在提取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用7501号海关单证办理手续。这种申报的目的在于为海关提供对进口货物正确纳税、收集统计数据以及是否满足其他法令要件作出决定所必须的信息。纳税申报的文件可以在货物到港前提交,只为预审而不缴关税,审单结束即予退还。同时,配额商品为进口消费办理进口纳税申报时,即使进行进口纳税申报,海关也得等货物到港后受理。
货物通过同一船舶、飞机、陆上运输工具运输,原产地相同,出口港相同,收货人为同一人时,可以在进口纳税申报单上分别填写进口提货申报单号,从进第一批货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用一张进口纳税申报单。但是,下列货物不能用同一张纳税申报单处理:
1、配额商品;
2、禁止进口品;
3、禁止估价品;
4、原则上HTS8位数税则编号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
5、其他。
此外,收货人即使有多票货物,所有货物都是同一运输工具在同一天进口,同一天提取的货物,名义进口人(报关行)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的,可以用同一张进口纳税申报单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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