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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CRS】CRS来了,内地富裕的海外资产会“裸奔”吗?解谜全球税务账户申报CRS

时间:2023-02-13 22:24: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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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了CRS(CRS)计划在全球范围内追踪税收以来,很多中国人都感到惊讶,但同时大多数人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随着中国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CRS措施,相关文章在各种社交媒体上不断广泛转载。

但是真的像一些文章里说的那样:“只要你在银行存钱,澳大利亚税务局会把这些信息交给中国吗?”说。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我们会受到很大影响吗?作为普通人该如何应对?

到底什么是CRS?

CRS,被称为《全球税务账户申报标准法》(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发布。为了解决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逃税的措施,各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交换有关国家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国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提高全球税收遵守水平。简而言之,多国之间达成了相互交换本国海外税务人员(foreign tax residents)财务信息的协议,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1个。这一度被媒体称为“富人的噩梦”。虽然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标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谁会受到CRS的影响?

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在税居住地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例如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国家税务民)。拥有澳大利亚金融账户的中国税务居民)

但是对一些富人来说,称之为“噩梦”一点也不过分。根据该协议,各参与国将按时(一年)自动交换其管辖区的非税收民金融账户信息。尤其是中国居民,101个国家的保单、股票账户、理财基金、家庭信托等金融资产信息都逃不出税务监督部的眼睛。根据该协议,全球课税、跨国逃避税打击也将成为可能。

对于金融机构,CRS必须确定非居民应税金融账户信息,并提交给该辖区的税务主管机关。此后,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信息交流,经合组织制定的交换频率为一年一次。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王某持有澳大利亚PR的中国国际人士在澳大利亚生活和工作,但为了将自己的收入转移到中国,将自己存入国内的一个银行账户。那么,王先生将被定义为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务居民,中国银行系统将把王先生的税务股东识别为澳大利亚。CRS实施后,王某不是中国当地税务居民,因此每年向中国税务局报告王某的个人信息和账户收入,定期与澳大利亚税务局交换信息,由澳大利亚税务局监测和征税。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一个国税部门将全面掌握该国税居民的海外资产收入情况。

中国CRS发展日程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账户进行盘点,个人开户人需要签署税务居民身份申报单(对总余额不超过150万韩元的股份机关账户免除调查)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对股票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超过600万韩元的个人和资产超过150万韩元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已经完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股票个人低净值账户和整个股票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已经完成

澳大利亚CRS发展日程

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时,个人或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必须申报税务情况。否则不开户

截至2018年7月1日,已完成了对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设的金融账户的盘点

截至2018年7月31日,截至2017年7月1日,已完成了对高顺个人账户和现有公司账户的尽职调查

截至2019年7月31日,已完成对所有其他账户(截至2017年7月1日已有低净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

注:高低净额的判断将于2017年6月30日决定

就中国和澳大利亚而言,2018年9月将是第一次信息交换时间(此后每年交换一次)。届时,中国将把在中国收集的所有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金融信息传递给澳大利亚,中国将从澳大利亚获取在澳大利亚的中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从上面的时间表来看,2017年全部新账户及股票高净值个人账户的数据都可以列入第一次交换的信息。

尽职调查的内容是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保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房地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等非金融资产不是CRS调查对象。因为本身不是收入项目。但是,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进行租赁,租金收入转移到澳大利亚银行账户,则此信息将在以后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中国的CRS执行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与早期采用CRS的国家相比,中国由于合规工作时间紧迫,金融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他们需要考虑现有金融系统及流程(如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是否为批量审核准备就绪以及系统与CRS要求的融合;其次,该措施涉及到最末端的网店及销售单位,金融机构培训工作量和难度将会增加;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客户沟通策略,降低合规实施对于业务的影响。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信息搜集只是第一步,将来如何确保信息在各国间交换,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这些海量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手段,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CRS从实施到真正发挥作用,肯定将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现有的时间表,一开始最可能被涉及的将主要是一些个人金融资产价值较高的个人,普通中产阶级在一两年内就被被追查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CRS下,灰色建议面临挑战

出人意料的是喜欢制定国际规则的美国竟没有参加CRS,但早在2010年,美国就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T),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美国的FATCT为CRS的设计者提供了前车之鉴。这体现在CRS对逃避税行为进行封堵的各种规定上。为避免违规非居民金融账户提前销户,OECD在CRS实施手册中规定将当年关闭的金融账户列为优先报告和尽职调查的名单,在此规定下,违规的非居民投资者销户无异于自投罗网。

美国没有参加CRS,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管理当局没有途径获取高净值人群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当前,中美已就账户交换协议签署了框架性协议。与此同时,中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因此,将美国等非CRS参与国视为下一个避税胜地的富人们并不能完全如愿。

CRS对跨境逃避税的封堵还体现在对金融机构尽调的严格要求上,穿透原则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OECD设置穿透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识别金融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税务身份。当个人通过非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时,金融机构需要识别的不只是非金融机构的非税收居民身份,还需要识别其背后实控人的非税收居民身份。CRS下,个人通过各种方式隐匿境外金融资产都可能被税务部门察觉。

我们应如何应对CRS?

虽然这一措施的实际执行和起效还将会有比较长的时间需要等待,而且非高收入人群在刚开始的一两年预计涉及将会比较少,但这并不是我们存有侥幸心理的理由。大量跨国经营获取境外收入的华人必须了解到,在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系统管理在各国的税务合规工作,提高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显得更加重要。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想要了解本国税务居民在海外金融资产持有的渠道非常有限,但随着海外资产账户信息越来越透明,通过离岸金融藏匿资产或是避税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且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缴税的义务,因此在去除不必要的恐慌的同时,我们应当要对自己的资产做一个理性系统的梳理,了解自己及家人所控制的企业和个人名下资产情况。

其次要了解资产所在国执行CRS的基本状况,聘请律师、税务管理等专业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目前澳洲税务机构和体系比较完善,且总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对更高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考虑的应当是任何海外收入是否会被按照澳洲税法征收税务,以及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提早对税务结构进行重组,以合理避税代替“非法逃税”!

CRS起于税,或不止于税

CRS明确表示各参加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对纳税人隐私和信息有保护责任,税务当局被要求将收集和交换而来的资料用于特定的目的,并对泄露纳税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在香港,与香港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必须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而根据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全面避免双重性课税协定,一方收到信息应做密件处理,其处理方式须与处理根据该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且信息仅应告知与安

排所含税中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人员或当局。

2016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和外管局共同签署备忘录,明确两部门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以内地高净值人群极为推崇的香港人寿保险为例 ,通过CRS,内地税务机关将收到该保单信息。根据国税总局与外管局签订的备忘录,媒体推测了两监管部门对该保单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的过程:第一,购买该保险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购买该香港保险外汇资金出境渠道的合规性;第三,购买该香港保险的收入是否在内地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

无疑,CRS的正式实施有利于税务当局掌握国内居民海外报税情况。而辖区内税务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的信息分享,又为这一标准的最终影响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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