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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批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机关关于激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量申报功能的通知

时间:2023-02-13 12:59: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电子税务机关关于激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量申报功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公告[2019] 4号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精神,为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方便的纳税申报方式,目前在山东省内(青岛市除外)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下列批量工作:(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3)居民企业(征收账簿)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也申报(4)居民企业(征收批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也申报(5)附加费(手续费);(六)申报印花税;(七)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申报功能前,应按照(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收集工作。(2)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从事自然人用户登记的税务服务人员。5.加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即可执行相关工作。本公告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特别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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