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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重复了】申请信息被公开,但重复申请被告知,如果被驳回,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3-02-13 09:28: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回顾:

原告系新村5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子,目前申请人仍居住在这里。为了验证本村占用土地的合法性,于2019年5月17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申请人,并要求其书面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梅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北京大学培文建设项目。土地取得批准文件及申报资料(农用地转换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土地调查确认表、土地2。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用公告、征用公告上的项目土地预审文件。2019年5月19日,被告收到申请书后至今没有答复。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该市人民政府确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命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告认为,回答者已经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告诉讼请求是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的,原告应当依法驳回对回答者的诉讼。对原告的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已经履行了答辩义务,没有不履行公开信息的行为。与此案有关的土地只进行《拟征地通知书》具见阶段,只有正式实施两个项目后,才能公开相关的批准手续等。目前阶段没有经过原告诉讼相关程序,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已书面答复原告,陈述了相关信息状态

我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被告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负有自愿公开的法律义务。原告的申请公开后,市人民政府以自然资源局已经答复为由,认为原告重复申请没有根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已经掌握的信息,并回复了没有收到的信息,但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回应自己的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3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通知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还没有答复,其行为已经违法。在诉讼中,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了答复,但原告仍然要求确认违法。

案例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市人民政府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原告回答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是违法的。受理案件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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