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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申报】《原创》案例分析: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税收调整

时间:2023-02-12 20:59: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只能对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特定行业,根据规定记载的准备金授权税前扣除。对于普通企业,如果企业提取资产减额准备金也不能税前扣除,那么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减额准备应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本文对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一般规定

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存货价格下跌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建设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提出的坏账准备、存货价格下跌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重新恢复,在原记载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应当按照恢复的金额返还。

企业不能在以后的财政期间收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建设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处置已计算的资产损坏准备金的资产,结转已计算的损坏准备金。即使发生库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处置、亏损等情况,也必须同时结转已计算的损坏准备金。

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资产损坏损失。

企业提出的资产减值准备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32’(2)资产减值准备中。第1栏“账面装载金额”列出纳税人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而退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应退回)。如果列1,0,请输入列3“增加金额”。如果小于零,则在第4列“调整金额”中填充绝对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处置、亏损等原因,结转已提出的损坏准备金并不是取消的资产损坏准备金,不应反映在A 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应反映在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中。

三、案例

A公司2016年不良准备的期初余额为100万韩元,库存下降准备期初余额为150万韩元(库存账面价值为0韩元,库存历史成本为150万韩元),2016年因客户信用条件好转而已计算的不良贷款为80万韩元,库存报废,根据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数据,其他资产损失不存在。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已经收回坏账准备

借款:坏账准备80万韩元

贷款:资产损坏损失80万韩元

库存报废:

借用:准备库存价格下降150万韩元

贷款:库存150万韩元

A公司确认,2016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返还80万损坏准备金进行减税,会计上库存报废损失为零,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为150万。

申报书记载在下表中。

作者邱晓玲是每日世信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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