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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报债权】企业破产了,职工债券怎么办?

时间:2023-02-12 11:06: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文由蒂姆[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原创制作。

【原创作者】:陆美梅,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会员。

【责任编辑】:张唐明慧,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会员。

【责任审查】:饶国荣,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收购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统称《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需申报职工债券,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布。职工债券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文将从职工债券的构成、审查、清算、职工权利救济等几个方面谈谈破产企业中与职工债券相关的事情。

雇员负债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债务应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无需申报,管理者调查后应列出清单并公布。如果员工对列表记录有异议,可以请求经理修改。如果管理人不更正,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陷入破产困境,可能会欠职员很多钱,但根据现行规定,可以被认定为职工债券的只有以下几类。

(一)工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小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组成。

对于债务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缴存,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职工债券,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债务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根据债务人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性质进行清偿。因此,债务人欠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在职工债券中。

(二)根据《医疗、残疾补助金、养老金费用破产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残疾或共产主义,破产企业应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医疗、残疾补助金、养老金费用应列为职工的债权。

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应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员工保险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员工债券的范畴。

因工伤导致的下列费用被列入职工债券。按照国家规定由雇主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六级残疾劳动者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3)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有的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

(3)必须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法》第11条,基本养老保险必须结合社会统一和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债券范畴,机构缴纳的部分包括在社会通账账户内,这部分不属于职工债券,应继职工债券后按第二顺序清算。也就是说,应被认定为职工债券的部分只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养老金和医疗)。实际上,破产管理人在审查拖欠社会保障时,应区分应归入社会统一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统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就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6个月以上不到1年,计算为1年;向不满6个月的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注点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当于工作年限的分段索赔法,根据湖北省人力厅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存续劳动合同为010-3000用人单位为336000

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此规定,湖北省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涉及分段计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债权的审核

管理人在审查职工债权过程中应关注员工身份真实性和连续性的调查。一方面管理人可查阅劳动合同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来认定员工身份真实性;另一方面,管理人还需审查员工身份的连续性,这是计算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可通过审查以上材料记载的连续性来进行调查。具体可以从核实员工基本信息、欠发工资、员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保、公积金、是否有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以及债务人按照企业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核发给员工的其他费用等来综合计算认定职工债权总额,编制职工债权表予以公示。

三、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职工的权利救济途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职工提起的应当是确认之诉。那么,对于职工债权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呢?目前实务界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职工债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相较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处理职工债权纠纷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不是前置程序。劳动者就管理人对于职工债权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在更正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笔者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破产企业中的职工债权更关系着职工在权利救济中的“最后一根稻草”,其间夹杂着诸多不稳定因素,极易激发社会矛盾。故,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高度关注职工债权的审核与认定,依法保障破产企业中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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