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民信3421号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债务人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金、退休金费、欠款,应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无需申报,管理者调查后应列出清单予以公布。如果员工对列表记录有异议,可以请求经理修改。如果管理人不更正,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在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如果对所列职工债券清单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者修改,如果管理者不修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不要求管理人更正,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 59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管理。破产企业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分别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一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调整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调整不足、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不足以支付,不足的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的收入中支付。破产企业中因劳动致残或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将被安排退休职位。”劳动者退休后,自述从2000年开始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生活保护费,这已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管理范畴。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劳动者表示:“1995年12月因病提前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工人不属于"停工留级",即《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和第38条规定的情况。原审法院不支持诉讼要求,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信3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工人、男子,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用人退休工作人员,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海,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劳动者的儿子,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用人单位,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乡防区军民街* *。
负责人:宋立刚,这家工厂是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雇佣机关破产管理人雇佣职员,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劳动者因与申请人哈尔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宗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医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在审查已经结束。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6款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没有财产,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经过全国企业合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层,于2006年列入国家计划,并经(2006)21号文件批准列入企业破产范畴。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转让,雇主的国有土地被现任破产管理人宋立强以2700万韩元获得后,分成了4块土地,其中3块每块2700万韩元,其余街道上的工厂也还剩下。201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将用人单位债务债券转让给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文件。(2)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事实不明、适用的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雇主的破产程序已经结束,但在取消注册之前,他具有法人资格。既然有法人资格,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5月30日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关于胡小海申请的审查意见书(职工住院护理费事项)明确用人单位为权利企业,履行工作责任。2017年7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室发布了关于重新审查该信访事项的通知,并将该案件退回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说明用人单位仍在履行法人资格和责任。劳动者第一次起诉立案时间是2017年3月28日,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不能自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护送人员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二审法院错误地认为,这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工伤保险中
险基金,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的范畴,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如果对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未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外,劳动者申请再审主张,其因工伤导致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其工伤治疗和康复产生的陪护人员的护理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劳动者退休后,自述于2000年起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其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管理范畴。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劳动者表示“在1995年12月因病提前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故劳动者并不属于“停工留薪”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劳动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劳动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化冰
书记员刘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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