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结束,往年的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公布了双十一期间(11月1日至11日)的惊人销售额,今年各平台没有公布相关数据。但是笔者发现,多家媒体累计监督跨境电商的销售数据,即“双11”期间,深圳海关累计监督跨境电商LAPRLATOT进出口目录,超过6000万票,同比增长约4%。跨境电子商务在传染病的影响下能够保持逆增长势头,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增长点。据《经济日报》报道,“今年第三季度广东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突破3000亿元。”我国广州、深圳等地有大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小企业,他们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对税法文件缺乏认识,隐藏了很多税务风险点。在此,笔者希望能带读者了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一般涉税危险点和税务合规要点,从而对跨境电商从业者有所启发。
作家|贾伯
一、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并结算,以跨境物流方式实现货物交付的国际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商业模式如下:
(a) B2B(企业对企业)模式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公开为主,交易及通关过程基本在线完成,本质上属于传统的外贸业务。
(b) B2C(企业对消费者)模式
国内企业以直接面对外国消费者、销售个人消费品、小型工具设备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包裹、邮政、快递等,其通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这种外贸企业大多属于小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多,从业人员数以万计,税务风险点也多。
另外,如果根据销售方法进行区分,可以自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销售模式,也可以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模式。
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常见税收风险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作为出口企业,最大的危险点是出口企业指控的“虚构伪造非法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申报资料、汇票等,以虚假申报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但是,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本身,特别是小型外贸企业从业者来说,税务登记、个人账户收款、减少企业总收入计算、获得合法有效接收证明等有特殊的危险点。
(a)逾期税务登记
据悉,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从业人员在获得公司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没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企业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完成税务登记。但是,很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不进行税务登记,经营的话,获得的收入也没有纳税义务。实际上,如果税务机关展开检查或核查程序,或者银行和税务系统相互沟通,企业的海外收入就不能隐藏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收入进行审查征收,并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购买证明,未在综合试验区登记,不能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除政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跨境电商从业人员仍以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形式运营,以销售生活用品类、小型设备仪器类产品为主,呈现出销售品多、销售物量少的特点。很多小型出口企业根据订单需求在国内完成购买后,直接向上游供应商发送产品,由快递公司运送到海外。作为出口商的从业者没有留下购买收据,也没有关于货物运输的运输证明。如果该企业未在综合试验区注册,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规定,《购买出口货物的合法有效接收证明》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款(免征)政策的前提条件。那么,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能无法收到购买发票,无法获得增值税消费税退款(免除)政策。
(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国家的支援政策,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可以享受“有票报销、无表面税”政策。对“有票”的企业来说,最常见的税收风险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买出口退税为目的的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是出口贸易类企业最常见、最严重的税务风险点。这种违法行为包括:为了购买出口退税,请购买退税资格。提供虚假出口货物和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不可出口退税货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出口出口可以退税的商品,但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获得很多出口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1款,出口企业以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税务机关核实属实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自己骗取的退税,并有权骗取税收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出口企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不仅会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还会被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虚假出口或
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若存在虚开行为,轻则追缴已退税款并处罚款,被停止出口退税权;重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四)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导致无法核算收入总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有跨境电商从业者为了少缴税款,使用个人帐户收取出口所得,未将私人账户收取的款项计入收入总额。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后,再采用4%的应税所得税率核定征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私设账户,不将收入计入总额,则直接造成所得税少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合规要点
(一)充分了解并恰当适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上述政策就是通常所说的“无票免税”政策,但该政策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企业需要在综试区注册且要在注册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并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因此,企业应注意此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
2、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充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给予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充分的税收优惠,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言,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加持下,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也极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第四条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注册在综试区内的小型微利型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已经极低。若企业还以违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实属得不偿失。
(二)自查自纠,并注重日常税务合规管理
随着跨境电商销售业务的火热,一批批人员涌入跨境电商出口行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运营及收入所得的合法合规性也悄然被纳入国家监管。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等多部门于2022年7月15日,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该文明确发文目的为“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管的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跨境电商行业违法犯罪,引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增强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跨境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明确的是,整个跨境电商出口行业的税务合规建设应被重视。那么该行业的从业者应尽快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税务自查,纠正税务不合规行为
针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也已进入严监管时代。随着大数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运用,任何税收违法行为都将被大数据识别。因此,如果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以往经营若存在税务不合规,建议及时自查自纠后与税务机关充分有效沟通,以避免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主动完成税务登记、设置并保管账簿凭证资料,依法合规经营,避免因未做税务登记被行政处罚的税务风险。
3、注重日常交易资料的留存
无论是境内的货物采购环节,还是出口环节,均应如实记录并保存与货物买卖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资金交易记录、物流信息、采购或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并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使用公账户进行交易,如实确认收入,并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随着以“以数治税”时代的到来,税收大数据在稽查工作中已得到广泛应用,税务、银行等机构之间信息走向互通共享,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早已在国家监管之下,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纳税人应就境外所得及时确认收入,完成纳税申报。
总结
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巨大支持。随着“以数治税”时代的到来,税务、银行、海关、支付平台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将得到互通,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收入都将处于国家的严监管之下,暂时还未显露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没有掩盖在税务大数据之下。因此,跨境电商从业者,应注重税务合规,以规范化经营赢得长久的发展。
供稿律师
贾蒙蒙,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财税委员会委员,深耕涉税法律服务领域近十年,擅长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贾蒙蒙律师曾为北京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双向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税法咨询、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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