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昨天发送《入户指引》(上图)后,在后台收到评论,少数市民误以为出台了新政策,但事实并非如此。《入户指引》内有现阶段入住者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指南,根据公众要求发送,以便于工作。
再次强调,这是目前处理入住的指导方针。
那么去年年末约定的入住新政策在哪里?
目前,新政策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可以登录珠海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在主页通知留言板上点击。
关于《征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点击附件即可看到新户籍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和目前正在实施的政策依据,即2008年第《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这60号在新政出台前有效,公安机关篇幅有限,可以登录珠海市公安局网站或点击珠海公安微信网站左下角的“警察信息”中的办事指南查看的业务指南更多。
市区户籍
迁移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以下相关文件在派出所审查原件后收到复印件。)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批准录用,调动干部、劳动者,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籍必须迁移到固定住房地,没有固定住房的户籍必须迁移到单位集体家庭。具备以下资料的人在派出所当场处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移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或其授权部门招聘、招聘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提供《房地产权证》。(如果通过“一证通”系统查询确认不动产权证信息,则无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批准录用、调动的干部、工人、户籍原属于我市大学中专招生,搬到我市的,市组织、人事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00)
(三)夫妻逃避,18周岁以下子女逃避父母,符合条件的在派出所现场处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毕业证书》、《集体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套,或者计划部门批准住房建设,或者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居住地人员为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亲属关系。不需要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如果通过“一证通”系统查询确认了不动产权证信息,则不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多家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人只能迁移一户。购买二手转让室,必须在原家庭的户籍全部转移后,才允许转移到新家庭。
(5)户籍已在同一家庭,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以一起申请迁移。其他亲属关系的户籍不能一起迁移,该家庭的主要成员迁移到实际居住地点后,才能办理上述人员的户籍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不依靠住户条件或直系亲属,户籍不能迁移到单位集体家庭,户籍必须迁移到社区集体家庭。
(六)户籍原单位集体户目前失业或入住住房已转让他人,不能入住单位集体户,不能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住(村)委员会同意后,可依据《房地产权证》(日证通)
(七)按照《房地产权证》(主公发[2003]329号)规定,申请人将必要资料准备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老父母依靠子女及其他需要办理迁移的人员,在派出所调查确认后,得到治安地带户籍中心的批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私住房证明、户籍迁移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证明(主管民警调查后签发)。移居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村委会同意搬迁的证明。
二、处理程序和时限:除了老父母需要处理子女和其他迁移外,8个工作日外,当场处理。
三、咨询电话:0756-8640350 4、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子女避难
父母入户
外地未满18岁的儿童要求与本市户籍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定居,可以申请父亲或模糊转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五、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父母投靠
子女入户
本市户籍人员其外市户口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被投靠的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五、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235
夫妻投靠
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收养小孩
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市内收养:当场办理;
市外收养: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一、事项及所需资料(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一)原我市公民非因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
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的:
凭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下(含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开始计算)的,可直接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不需要进行居留认定)、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四)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办理入户;
(五)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原籍在我市的,凭申请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出境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和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及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入户,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及我市原始户籍资料受理,经市局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入户后,请提供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材料齐全后,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第二、第五项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1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