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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申报限价表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第一条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并以精选层入门标准为上市条件,对现金分红比例不提出强硬要求。

时间:2023-02-11 01:38: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010-30006日发表文章《中国证券报》。据文章(WHO)报道,北京证券交易所9月5日表示,北京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业务规则公开征求了意见。主要内容是将进入特选层的条件转换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不再实施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机经纪人的持续监督系统。对现金分红比例不提出强硬要求,鼓励公司“揣摩”自己的实际“力量”。对于股权激励,为了充分公开和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提高激励效果。

最近,北京证券交易所(WHO)将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实施公开发行登记制的相关自律规则。

(数据地图、新华社)

(副标题)停止复盘管理更加严格

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介绍说,第一条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平移精选层入门标准作为上市条件 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交易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会员管理规则)。

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四部分组成。

上市上市方面,将特选层进入条件平移到上市条件。新三版精选层进入条件经过一年多的实战测试,包容性、准确性、适应性得到了市长/市场各方的普遍认可,为了平稳过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中的各项指标和具体数据继续与进入精选层的条件保持一致。在新三板连续12个月挂牌的创新层上市公司,符合预期市值和财务标准等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人员公开发行后,公共股东、股权等符合相应要求,可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持续监督方面,复盘暂停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要贯彻“少停、短停、阶段性停止”的监管原则,上市公司不能滥用复盘机制,不能利用停止替代信息保守秘密,保证市长/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交易权。计划重组主要资产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时,停止时间压缩为10个交易日,其他主要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推迟复盘的情况下,总共不超过25个交易日。

退出机制方面明确了积极退出和强制退出安排,强制退出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等四类,构建了多种指标组合。鼓励退市公司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层上市条件或创新层条件,进入该等级的上市交易,继续发展。有重大违法等情况,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到退市公司版,显示了对退市风险的“分类缓解,完全缓解”的创新探索。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WHO)不再在主办权上实施“终身”持续监督,担保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监督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都来自于在新三板上市一年的创新层公司,上市时通过了严格的准入审查,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检查,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一致,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的持续监管制度。北交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为确保平稳过渡,北京证券交易所启动初期,上市公司和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监督协议应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应按照现行模式处理。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尽快明确后续衔接。

北交所在记者介绍说,上市规则充分吸收了特选层前期实战经验,延续了适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监管制度,形成了反映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规范成本和收益。例如,没有对现金分红比例提出严格要求,而是鼓励公司“揣摩”自己的实际“力量”。对于股权激励,为了充分公开和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提高激励效果。

(副标题)选定分层交易系统的整体延续

北交处在记者提问时表示,整个交易规则将延续以连续竞标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长/市场负担,反映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的特点,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新的交易规则只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具体来说,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幅限制,为市场提供足够的价格游戏空间,保证价格发现效率。第二,上市第一天不设置涨幅限制,实行临时停止机制。也就是说,当场内交易价格首次比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以上时,将进行场内临时暂停10分钟、复盘时的集合投标。第三,在连续投标期间,对限价申报设定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长/市场价格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第四,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可以增加到100周,每次申报以1周为单位。第五,如果单个申报件数不低于10万周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韩元,则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为了引入市长/市场机制,还为实施混合交易获得了制度空间。

(副标题)建立会员资格和日常管理制度。

探讨与公司制交易所相适应的会员管理制度,明确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强监督机制,敦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尽到责任。

会员管理规则主要由五个内容组成。一是建立会员资格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议。

员资格取得、灭失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二是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三是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五是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关于“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为什么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的问题,北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二是便于市场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要求总体一致。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会员”的表述,便于接受和理解;三是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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