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下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条业务规则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会员管理规则》)业务规则的起草不仅遵循证券交易所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而且充分考虑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长/市场地位。
上市规则:上市和翻译选拔层的四套标准
《证券法》由上市、持续监管、退出机制、监管处理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关于企业上市,《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条件和程序、上市担保和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管理等。
与严选层的上市条件一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值条件和财政条件设定了四个标准,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标准1侧重于财务指标,市长/市场价值起辅助作用。标准2侧重于市长/市场价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明确、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3是具体的研发amp具备d能力,研发人员;d面向业绩初步实现业务收益的企业。标准4主要是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研发ampd面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非营利企业。
目前,精选层现有的66家公司中,上述4套标准全部覆盖。其中,以第一个标准进入精选层的公司占大多数。
根据《上市规则》,在全国股票转换系统连续12个月上市的创新层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无论是创新层还是基础层,在上述4个标准中,符合财务条件的招牌公司数量比较充足。
在北交所在的持续监督方面进行了四大方面的调整,其中停牌复盘管理更为严格。《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阶段性停”的监管原则,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复盘机制。计划重组主要资产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时,停止时间压缩为10个交易日,其他主要事项不超过5个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推迟复盘的情况下,总共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对现金分红比例不提出强硬要求,鼓励公司“揣摩”自己的实际“力量”。对于股权激励,为了充分公开和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提高激励效果。
退市制度:明确退市标准、程序和方向。
《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出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除名标准,即“谁该退出”。《上市规则》明确了积极退出和强制退出的日程,强制退出分为交易类、金融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四类,构建了多种指标组合。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出时视察期限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第二,除名程序,即“如何退出”。《上市规则》作为强制退出的先导制度,规定了上市风险警告,充分暴露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以确保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慎重性。
第三,脱离市长/市场,即“退到哪里去”。鼓励充分发挥与新三板市场一体发展的制度优势,在退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在符合新三板基本上市条件或创新层条件的情况下,进入相应级别的上市交易,继续发展。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况,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转到退市公司版,显示了对退市风险“放宽分类、完全缓解”的创新探索。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符合再上市条件,可以申请再上市。
交易系统:价格上涨和下跌30%的限制
《上市规则》全体精选层以连续投标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保持不变。
主要内容方面,第一,实行价格涨跌30%的限制,为市场提供足够的价格游戏空间,保证价格发现的效率。
二是上市第一天不设涨幅限制,实行临时停止机制。也就是说,当场内交易价格首次比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以上时,场内临时暂停10分钟,复盘时进行集合竞价。据悉,与股票一起临时停牌的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价的快速非理性波动导致市长/市场恐慌和盲目交易。
三、在连续投标期间,对限制价格申报设定标准价格的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市长/市场价格申报采取限制价格保护措施。
第四,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可以增加到100周,每次申报以1周为单位。
第五,如果单个申报件数不低于10万周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韩元,则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会员管理: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适应的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交易规则》,探索符合公司制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与会员制交易所不同,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实施会员管理是上位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吸收国内外公司制交易的所有成熟实践,《会员管理规则》明确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强监督机制,敦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尽自己的责任。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连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