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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和卖方发生纠纷,卖方起诉买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买方认为卖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远远大于法院承认的债权数额,财产保全行为使其受到损失,另一项起诉要求卖方赔偿。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判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议了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卖方保全行为没有过错,无需向买方赔偿。
卖方申请财产保全
买主说他的利益受损,并另行起诉。
2012年3月,旭红两家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同意两家公司共同购买方向华通公司购买产品。世达公司先后发行书面保证书和电子邮件保证书,对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之间购买产品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旭弘陆续从华通公司购买了总额为5200多万韩元的产品,但没有支付货款。华通公司向法院起诉了三个月、旭红公司,要求两家公司共同偿还贷款和利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世达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多万韩元,没收了3处房地产。
由于鉴定,无法确认电子邮件保证书的真实性,认定世达公司不构成共同购买者,一审判决,世达公司只承担了37万多韩元的连带担保责任,二审维持了原判。胡世达公司认为华通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了巨大损失,向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保额明显超过实际债券
判决保全方赔偿1000万韩元
世达公司控诉说,法院裁定该公司应承担的债务37万多韩元与华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相差太大,公司没收了数千万韩元的资产,投资土地项目失败,要求华通公司承担冻结的资金存款利息差异及投资土地预期收益损失共计3000万韩元。
一审法院认为,华通公司在明知世达公司没有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的金额大大超过了实际债券,作为证据的电子邮件保证书获得认证后无法确认真实性,因此华通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错误。综合过失程度、保全金额等因素,适当让华通公司赔偿世达公司1000万韩元的损失。华通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中原:保存行为主观上没有错误
卖方不需要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判断如下。
要判断卖方的保全行为是否错误,首先要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世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没有错误。
1
世达和旭红在合同地位上都是买方,卖方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正常的诉讼行为。
2
卖方提供了两份保证书,证明世达公司负有连带担保责任。虽然电子邮件保证书无法通过验证确认真实性,但也没有发现伪造或篡改的痕迹,不足以承认卖方提供该证据在主观上是错误的。
3
卖方全案要求两家公司共同偿还债务的控诉没有得到法院的全力支持,因为卖方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卖方的起诉和保全行为主观上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由于塞达公司的资产被没收和投资项目损失之间缺乏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该主张的损失额不能成立。
上海一中院最终改造华通公司,无需赔偿世达公司相关损失。
(本文提到的公司名称都是化名)
文:王蒙
图:从网络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