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一般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及风险规避
1、新准则“谨慎原则”争端的使用
规避方法1——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税收,注意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及相关的税收调整。
规避方法2——巧妙地利用了“分期收款方式”,将隐藏所谓收入的“逃税”变成了合理合法的“延期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法”税收筹划应用技术及实例:
1、收入延迟(利润);2、税务稽查应对。
2、“应计未付费用,未提及折旧”等税收争议问题。
基本案例——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干部确认,对于企业一年12月31日前未入帐的成本费用,未支付的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该年度扣除,在今后的核查中被揭发后,将被认定不按规定申报或不收取虚热费用。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是补充税金、提高滞纳金和罚款。
规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未支付扣除项目”不得转移各种未支付费用、折旧等,以后每年扣除。””。
规避方法——企业在每年结算汇付和年度申报结束前,应仔细检查前一年各种应付款项的发生、折旧等情况,如果发现“遗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温馨提示——补充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及记录为“上一年度损益科目”,第二年入帐,第二年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两次。
3、“应付账款”长期记帐税纠纷。
基本案例——一般来说,税务审计需要对公司的“应付帐款”进行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有长期余额、金额较大的项目)。检查方法是提取其中较大数额的钱,准确掌握来龙去脉,确认是否有需要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钱,是否挂在应付帐款上。不清偿收回的债券,可以用回收金进行非法户外经营或个人占有吗?有增加或减少应收账款数额,大量增加或减少呆帐准备金的问题。另外,不正常的往来单位、金额和年龄比较长的情况下,要一一调查和检查。
回避方法——是陈述和辩论。“确实不能偿还”的事实承认,从法律角度分析需要一定的事实证据,相关事实在具体调查中的难度是可以预料的。目前税务审计认定的“事实”大多数是“长期记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种认定大多经不起“长期”等法律推敲。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法定继承人吗?如果企业破产或破产,原股东的追征权在法律上没有被明确否定。此外,税务调查是行政执法,有证据义务,所以这种“调查”确实很难。
如果温馨提示——是“长期记帐”,最好要求相关债权人每年年底发送“还款计划”。
4、相关交易所得税避税调整问题。
规避方法——自我转移价格必须满足市长/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两个基本条件。也可以和税务局“预约价格”。
温馨提示——企业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措施的,税务机关有权在发生该业务的纳税年度后10年内进行税收调整。
5.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被称为“避税港”。-免税特区:在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等地设立“海外公司”。
6、财政补贴收入税收纠纷
第七条总收入中,下列收入是非应纳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接受和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注:其他非应税收入是企业取得的,是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当合并本补贴收入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收入额。
申请处理纠纷——上级税务机关的答复。
7、免税(包括征收或退款)税收争议问题。
法规规定——财税字[1994]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即包括征收、退出、预征包)除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当纳入企业利益,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要对企业当年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征收税金,然后对于返还和预征,企业实际上要对获得退税或退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上级机关答复争议处理——是否有指定用途。
8、新固定资产标准税收争议问题
涉税争议——新购的小型工具应该如何核算?★法规依据—— TL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争议处理——1、各省局可能制定相应价值标准;2、合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产经营主要的工具和辅助性的工具的核算差异。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五变三不变”:
第一变: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第二变: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第三变: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第四变: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第五变: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
二不变: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三不变: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争议处理——关键是研发项目技术上的关联性的合理解释。
10、房地产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99号: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上述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温馨提示——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房地产“会所”视同销售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一般会建造系列化的“会所”,诸如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如何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温馨提示——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法规,并结合最新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外资企业鼓励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税政策,已取消,应停止执行;但居民企业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国产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政策。
★法规依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温馨提示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温馨提示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温馨提示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该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假设该公司6月1日-6月14日的清算期间费用14万元,则公司最后的清算应税所得为-6万元。
★纳税争议——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的“纳税年度”费用,不能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
★争议处理——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则前期清算费用14万元就可与公司年初1月至5月份盈利8万元相抵,公司1月1日-6月14日为正常纳税年度,应税所得为-6万元;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则公司最后清算所得为3万元。
1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某居民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案例。
★法规依据——
原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6、集团公司收缴“管理费”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新法及条例已取消了“管理费”的税前列支。
★纳税争议——总公司的职能一般是为子公司提供
管理和信息服务,其费用为何不能列支
★法规依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风险规避—— (1)直接费用转移“报销”;(2)间接费用以合理的名义“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