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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个税】摘要| |房地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另外,还附有房地产税核查案例。

时间:2023-02-07 02:17: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公司持有房地产,租赁房地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房产税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什么时候停止缴纳,很多网友说不清楚,今天我们仔细看一下这个细节问题。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自建住宅

按照《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字[1986] 8号)规定:

1.自建住宅从建设的下个月开始缴纳房地产税。这里的“建设”概念可以理解为通过“建设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或实际投入。

2.纳税人委托建设企业办理验收手续的下月开始缴纳房地产税。纳税人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租赁、出租的新建房屋,必须从使用或租赁、贷款一个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3.在基建现场为基建现场服务的各种临时住宅,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归还或评估这种临时住宅并转让给基建机构的,应当由基建单位受理,并从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现有房地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的月份开始缴纳房地产税。

第二,准备房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2条的规定。

二、房地产税的确定,城市土地使用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买新建住宅,住宅交付使用后,从下月开始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购买库存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权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然后从本月开始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住宅交付使用”各省的规定不同,在这里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硕[2003] 7号)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地税法[2009] 128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法[2009] 43号)第1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 89号)第2条第1款住宅交付使用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没有注明交付日期的,以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三、租赁、出租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2条的规定:

二、房地产税的确定,城市土地使用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3)出租、出租房地产、出租、出租房地产从下月开始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融资租赁房地产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地产的房产税问题。

金融租赁的房地产由承租人从金融租赁合同约定开始之日起,按房地产剩余金额缴纳房地产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期,承租人将从合同签订的下个月开始按房地产剩余金额缴纳房地产税。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2号)第3条的规定:

房地产税,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义务最后期限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地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解除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应在房地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本月底前进行计税。

税务调查案例:财产税案例2例。

案例一:某酒店房地产税金原值申报不正确,补缴税金数百万元。

深圳南山区某酒店因住宅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发生变化,未按税法规定及时调整计税房地产的成本值,少缴纳房产税的,由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监察局依法调查,补税、加滞纳金共征收140多万元。(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某酒店成立于2003年,主要经营范围:住宿、中西餐等服务。检查员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多处住宅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按照税法规定纳入计税房地产的原始价值,因此有少缴纳房地产税的情况。通过与企业的沟通,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总公司任命,定期轮换,在有重大财税政策变动的情况下,新任人员基本遵循前任的做法,此外,该企业进行了多年未查,因此,税政更新不及时,计税不准确的风险很容易出现。经过现场验证和解释税法,企业最终意识到不足,按照规定的时限补充了相关税收。

政策参考资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财税号)规定:“二、房屋附属设备的说明:房地产的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辅助设施。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和电力、通信、电缆导线等多种管道电梯、升降机、通道、线路台等。属于住宅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在最近的会客厅或三通管计算。电灯网、照明线由立船线路连接管计算。”

"国家税务管理署"(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多留意相关税法条例的变化,做到依法纳税,准确计税,减少因计算不准确导致的纳税风险!

案例二:某公司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某制造业企业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74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使用的生产厂房及员工宿舍由其前身某“三来一补”企业向村委租地,香港母公司出资兴建,所有费用支出均在香港母公司核算,房屋所有人为香港母公司,无偿提供给深圳公司使用。经核实,该房产原值为598.86万元,土地面积25000平方米,该公司为实际使用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检查年度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0.0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政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照房产原值、使用集体土地面积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来源:品税阁、晶晶亮的税月、深圳市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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