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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个税】陕西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公布

时间:2023-02-07 01:58: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阳光网络]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正发[2022] 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房地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设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的人,根据证明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确定土地面积,或者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所有权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所有权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测量土地占用面积的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确定。

第四条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形成的城市)的地域范围。

(2)县是县、市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3)形成的村庄是城市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4)工矿区工业比较发达,镇建设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尚未建立。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1.5元~ 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上罗西市、杨陵示范区1.2元至15元;

(4)县级市0.9元至10元;

(5)县城、建设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分为几个等级,并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适用于经济落后地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各区的市、县(市、区)城市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事业经费的机关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业、森林、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地

(六)批准改善开山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开始免除城市土地使用税8年。

(七)财政部另有规定的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土地。

第八条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末后15天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城市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的地址、面积、用途等实质性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登记申报后,如发生地址变更、新征地、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问题,纳税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资料。

第十条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形成的城市)的地域范围。

(2)县是县、市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3)形成的村庄是城市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p>(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发布、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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